一件申请被确定为国际申请,必须具备PCT规定的必要文件。根据PCT第11条规定,国际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受理局方可受理该国际申请并给予国际申请日:
①申请人的国籍和/或居所符合受理局的要求;
②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③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④至少指定一个PCT成员国;
⑤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⑥含有看起来是说明书的部分;
⑦含有看起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
由于前五项内容已包含在国际申请请求书标准表格中,因此,建议申请人使用受理局接受的语言至少提交内容完备、符合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包含说明书附图的国际申请,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完整的说明书附图,后提交全部或部分说明书附图都可能引起申请日的改变。除此之外,国际申请文件还应当包含摘要,摘要可以在提交国际申请后提交,并不会影响申请日的改变。
对于在说明书披露了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国际申请,并且该序列表是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的,应将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序列表,否则,在后提交将可能引起国际申请日的改变。此外,为国际检索的目的,以纸件方式提交的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形式序列表。后提交该电子形式的序列表虽不会引起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但需要申请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针对国际申请本身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交优先权文本、专利代理委托书等,这些文件不会影响国际申请的受理,可在提交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也可在国际申请提出后的相关期限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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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