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申请,从开始申请到获得专利权,会经历漫长的时间。经常会接到咨询:PCT申请已经提交了还能补正或修改文件内容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处理?什么阶段可以修改PCT申请?可以修改哪些内容?

答案是肯定的,PCT提交后还有机会修改,主要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时期进行修改。

今天小微将详细为大家讲解关于PCT修改的相关内容。


PCT是什么?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简单来说,申请人只需要通过一份申请文件,就能向所有PCT缔约国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需要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审查通过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PCT在国际阶段如何修改?

根据《PCT条约》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在其国际阶段中可以得到两次修改机会。


1、第一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CT条约》第19条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应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国际申请中的权项。可同时按附属规则的规定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意见并指明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但修改意见不应超出在已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所公开的范围。

另外PCT条约第26条还规定,任何指定局必须按照国内法对国家申请的相同或类似情况所规定的修正范围和程序,事先给予申请人以修正国际申请的机会,否则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的各项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一份国际申请。


2、第二次修改机会是按照《PCT条约》第34条 第二款

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PCT进入国家阶段如何修改?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按照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分别向指定局和选定局提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

(4) 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2、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第41条与第28条在规定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象从“指定局”变为了“选定局”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每一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在上述时间期限满期前,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不得授予一项专利权,或拒绝批准一项专利权。

(2)除经选定国家准许,上述修改不得超出已经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公开范围之外。

(3)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上述修改均应遵守该选定国家的国内法。

(4)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建议您及时了解PCT申请的相关修改规定,寻求专业人士协助进行适当修改,以免错失补正或修改文件内容的机会。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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