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塞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实施。根据相关减让安排,中塞双方将分别对90%的税目相互取消关税,其中,超过60%的税目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双方最终零关税税目的进口额比例均为95%左右。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74号公告,具备《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可以办理原产地证明,包括《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塞原产地证书”)和《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以下简称“中塞原产地声明”),以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想要顺利获取原产地证明,享受关税减让红利就跟小编一起了解中塞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相关要求吧。
一、原产货物实体性标准及关税减让情况查询
(一)原产货物实体性标准
《中塞自贸协定》关于原产货物的认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一是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 二是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仅使用来自一方或者双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 三是在中国或者塞尔维亚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如果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且满足《清单》中列明的具体要求,可被认定为原产货物;如果未列入《清单》,但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要求,也可被认定为原产货物。
《中塞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货物须满足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即要求货物在中国与塞尔维亚间直接运输,未经过第三方国家(地区)。但如果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塞以外国家(地区)转运的货物,能够满足协定规定的具体要求,仍可视为在中塞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此外,《中塞自贸协定》其他补充规则包括:微小含量、微小加工或处理、累积、标准单元、附件、备件及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性成分、成套货品和属地原则。
(二)关税减让情况查询方式
如需查询塞方关税减让情况,企业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已签协议的自贸区—中国—塞尔维亚—协定文本“附件1”。
二、如何取得原产地证明
《中塞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签发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签证机关申请签发中塞原产地证书。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税费业务—原产地证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选择“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后进入证书申报页面,如实准确填报证书基本信息及货物信息。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应注意页面提示的各栏目录入要求。
《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后可自助打印,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
一般情况下,中塞原产地证书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如因特殊情形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在证书第五栏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二)开具原产地声明
《中塞自贸协定》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经海关认定为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可以对其出口或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证明其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原产地声明开具路径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原产地声明,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出口商在开具中塞原产地声明前,须先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适用《中塞自贸协定》的原产货物信息。中塞原产地声明须用英文开具,声明内容打印、加盖或印刷在进口方海关认定的发票等商业单证上,声明须加载经核准出口商编号、开具地点、开具日期、开具人姓名,声明开具后须签名。
经核准出口商可在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开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有效期自发票或其他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进口申报注意事项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塞自贸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进行申报。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6”。
进口货物申请享受中塞优惠税率的,除有效的原产地证明外,还需要提交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常见问题答疑
Q 中塞原产地证书签发后需要进行更改,企业应如何处理?
A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要进行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证书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并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Q 证书签发后如果遗失,企业应如何处理?
A 中塞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申请人确认原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书面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在第五栏备注栏标注“DUPLICATE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原证书号 DATED 原证书签发日期”,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在申请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Q 如果贸易中有第三方/中间商,如何填报?
A 申请人在申报页面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并选择所在国家(地区),不可在证书其他栏目录入。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公司不属于第三方,第三方应为驻在出口国(地区)及进口国(地区)以外国家(地区)的贸易方。
Q 《中塞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A《中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为单一标准或复合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原产材料并适用复合标准的货物,须同时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列明的标准方可获得《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