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是指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有危害的物质或物品。危险货物包装是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屏障,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而特殊的要求,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一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管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须向海关办理代码申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代码,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

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实施周期检验和质量抽查相结合的模式,周期为1、3、6个月三个档次。初始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在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3、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合格,不允许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同时向属地海关提交厂检结果单、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的加工合同或订货协议等资料。海关审核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三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厂检单等资料。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海关按照相应运输形式的相关规则,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等,检验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是否能满足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货运部门凭海关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安排托运。

来源:中国海关传媒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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