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7、8月份的外贸淡季,外贸圈却因为这张图炸开了锅。
6月21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加上6月1日的舱单申报新规和此前的提单申报要求,舱单、提单、报关单,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最为重要的申报资料,将向“三单一致”迈出坚实的一步!
一、单证填写方式改变
1、此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清单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3、四种单证的具体“增改删”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的第三至第六段。
二、对外贸行业的益处
金税三期上线后,很多产品退税与进项倒挂,出口企业会选择买单操作,离岸收回,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外汇外流。本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买单操作和离岸收汇。
8月1日后,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买单报关将受重挫。
受“三单一致”的影响,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及企业将无法从事国际贸易,同时银行结付汇也将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新规从制度上杜绝违法买单,变相偷逃国家外汇监管的情况发生。
三、领动小贴士
很多外贸小伙伴面对本次海关新规,可以说是一头雾水。结合领动知识分享群里大神的回答,小果冻做了一些温馨小贴士。
1、划重点!
本次新规实质上主要控制的是虚开增值税进项和退税的现象。
离岸账户通过行政干预基本控制,买单出口一直灰色地带游离,报关信息内容调整主要针对此类操作,所以小伙伴们其实不必过于担忧。
2、中间商客户的填写注意事项
出口业务的客户分三类:直客、中间商客户、掮客,果冻君这里主要解释一下中间商客户如何填写境外收发货人。
生产商将货物卖给中间商A并与A签合同,但是货物是按照A的指示运往其他国家或其他公司(B)。这类业务,一般在报关时境外收货人填A,发票抬头开A。
也有特殊情况: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收货人为B时,则报关填报B,但在开出口发票时,虽然货物是运给B了,但B并不是出口商的直接客户。因此开具出口发票时抬头还是A。
温馨提示:
从8月1日开始海关将停止使用现有的报关系统(QP系统),改用全新的“单一窗口”系统,原报关单、报检单分别申报将变成按照新版报关单版式一次申报。其中,企业海关代码和检验检疫代码均为必填,这就意味着,即使海关没有强制要求双资质,但是出运作为报关的发货人,必须要有两项资质。
重点:为确保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进实施,8月1日前出口企业必须强制补录报检信息,否则无法报关出口。
珠海电子口岸发布了一篇指导如何补录的文章,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四、总结
本次新规虽然短期内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和SOHO业务造成了一定冲击,但总体来说是为了规范外贸交易,整顿外贸行业,三单一致也是海关体系进步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