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开始生效

日前,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根据CBAM,欧盟将对从境外进口的水泥、铝、化肥、钢铁等特定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被称为“碳关税”。


欧盟上调可再生能源目标

9月25日消息,欧盟更新后的可再生能源指令(RED)设定了欧盟清洁能源使用的目标,推动该地区在2030年底前将风电和光伏装机容量提高两倍。此前9月12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决议,将2030年欧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从32%提升为42.5%。


俄罗斯宣布延长EAC简易认证方案

近日,俄罗斯发布第1133号决议,将EAC简易认证方案的实施日期延长至2024年9月1日。在这个日期之前,产品可以在不贴标签的情况下进口到俄罗斯。依照新决议,简易认证方案的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相关的认证 (EAC DoC) 信息。如果不公布,这类产品就不能于市场上贩卖。此外,如果公布信息,申请人必须在简易EAC DoC有效期结束前,依照常规的方案完成相关认证。


印度对化学品进口申报实施强制性要求

近日,印度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发布了第15/2023号通告,强制要求为进口商品提供额外信息,如学名、IUPAC名称、品牌名称、CAS编号等,以及进口产品的完整细节信息。进出口报关将增加以下强制性规定:化学成分的IUPAC名称和CAS编号申报;药用植物的名称申报,适用用于部分植物的出口;制剂名称的申报,适用于不同药剂配方的出口;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材料的申报,适用于出口各类产品。


中国-塞尔维亚海关正式实施AEO互认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阿塞拜疆计划免除部分产品进口增值税

阿塞拜疆总统阿利耶夫签署法令,批准在2031年1月1日前免除部分乘用车生产原料及材料的进口增值税。


美国延长与俄罗斯金融机构的行政交易

据美国财政部当地时间8月10日更新的与俄罗斯有关的一般许可通知,美国将允许与俄罗斯央行、国家财富基金和财政部之间的行政交易持续至美国东部时间11月8日。


美国延长对部分商品关税豁免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地时间9月6日宣布,进一步延长对352项已恢复豁免的中国进口商品和77种与新冠防疫相关的中国进口商品的301条款关税豁免期,期限由今年9月30日延至12月31日。


英国宣布燃油车销售禁令延后五年

9月20日,英国首相宣布禁售汽油和柴油动力新车的时间推迟5年,由原计划的2030年推迟到2035年实行,原因是这一目标会给普通消费者带来"无法接受的成本"。其认为,到2030年即使没有政府干预,在英国销售的绝大多数汽车都将是新能源车。


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细则

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1896号总理令,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23年9月14日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为高效开展进口报关业务,对于公众的健康风险危害较低、重复进口的食品,可通过进口食品综合信息系统以自动化方式受理进口报关,自动签发进口申报确认书。但以下情况除外:附加条件的进口食品、有条件接受申报的进口食品、首次进口食品、按照规定应检验的进口食品等。


印度笔记本电脑进口限令推迟一年

在美国反对和行业抵制之后,印度将推迟对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的进口限制令,计划于一年后再决定是否实施进口许可制度。将进口限制推迟至2024年11月可能会给IT硬件公司带来缓解。


伊朗优先进口1万欧元价位汽车

伊朗工矿贸易部副部长、汽车进口项目负责人扎格米宣布,工矿贸易部的优先事项是进口1万欧元价位的经济型汽车,以整顿汽车市场价格。下一步,将致力于进口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


印度对华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3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紧固件(Fasteners)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螺钉、螺栓、螺母、线圈钉、混凝土钉、小眼钉、弹簧和辊夹、工业钉销、钢带密封件、塑料条钉、电缆夹钉、散装钉、钢钉及U形钉、床上用品消耗品、钢钉、夹钉、角钉、U形钉等。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170013、73170019、73181110-73181190、73181200、73181300、73181400、73181500、73181600、73181900、82074090和83059010项下的产品。


巴西终止对华光缆反补贴调查

2023年9月4日,巴西发布2023年第35号公告,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准确、不充分,影响案件分析,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产品(葡萄牙语:cabos de fibras ópticas)的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544.70.10。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进一步规范保税货物租赁监管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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