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动海关总署优化营商环境16条措施落地落实,本文对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政策进行解读,力求广大进出口企业充分了解并享受惠企政策。
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的概念
❖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防尘包装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将部分口岸查验要求直接调整至目的地实施。
提示
2.限定企业类型: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型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且企业信用等级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3.限定商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防尘包装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采用“企业+商品”捆绑模式,企业需准确填写“商品清单”并向海关报送。
“商品清单”是指企业在申请应用该模式时,向海关提交的载明详细商品名称、HS编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代码等情况的清单,海关依据该清单实施调整。
企业应用该模式后的通关便利
❖通过海关审核后,企业进口“商品清单”内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其口岸查验比率降低,一般不需要在口岸开拆包装实施查验,既能压缩口岸通关时间,也能避免在口岸开拆影响货物性能品质。
企业申请试点应用该模式的基本条件
❖进口货物的目的地与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关区内。
❖企业类型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为海关的非失信企业。
❖近三年(如有)年度全国范围内查验查获率不高于本关区平均查获率。
❖2年内有进口活动或者为进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承担地级市以上政府重点项目企业、地级市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以及已备案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不受2年限制。
❖2年内无滞纳税款情形。
❖2年内无刑事立案、无海关一般行政立案及处罚情形。
❖2年内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企业申请试点应用该模式的方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材料
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
2企业资质材料
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
3地方政府推荐意见
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4货物清单
包括商品名称、10位HS编码、无法在口岸拆包查验的理由、进口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已备案企业新增备案货物、进口口岸时,无需提供1、2、3项材料。
提示
1.“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可由贸发局等政府机构出具。
2.企业需在“商品清单”内准确填写货物清单的商品名称、HS编码等内容,不在商品清单内的产品不能享受该政策。
3.调整至目的地实施的指令不包含必须在口岸实施的查验指令,不包含危险品。
应用该模式后进口货物申报时的变化
❖在货物(必须是“商品清单”内的货物)进口申报时,需在单一窗口勾选“41.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选项,以便系统自动识别。请申请试点企业在得到海关正式反馈后,开始勾选该选项。
海关对出口高新技术货物的便利政策
❖对于需实施口岸查验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出口货物,由口岸海关通过优化查验指令、调整查验方式实现口岸免开包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风险评估并备案货物后,出口申报时在单一窗口勾选“41.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属性,查验现场对需要人工查验的上述货物,联系布控部门修改查验指令,实施外形查验或机检查验。
❖企业需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后方可使用该政策,企业申请条件及工作流程请参照上文所述的进口申请条件和申请方法。
注意事项
❖相关货物必须是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防尘包装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属地海关在实施目的地检查时将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真空、恒温、防光、防尘等规定的商品范围,一旦在实际监管环节发现不符,将取消相应试点资格且1年内不再予以审核。
提示
1.使用该模式验放的货物,在口岸运往目的地途中,未经海关许可不能换箱或开拆,不得损坏封志;目的地检查需在海关监管下实施开箱、开拆包装,验核集装箱号、封志号是否完整。
2.全部进口食品和进口冷链新鲜蔬菜的目的地检查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集装箱检查要求,验核集装箱号、封志等情况,并如实反馈。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目的地检查可不予验核集装箱号、封志等。
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的申请、审核工作统一由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办理,企业可直接向注册地隶属海关咨询情况、递交材料。
来源: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