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企业的采购货物专用发票显示的商品名称比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少一个字,影响退税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发票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相符,对于不相符的,不得办理退(免)税。意思就是说发票和报关单的商品必须是同一商品才可以退税,不是的不让退税(但实务中,大部分税局还是以品名必须完全一致才行),因此一定要注意开具进货发票时,跟供应商协调好严格按报关单开具。
对于品名不一致的只要能证明是同一商品,原则上是可以退税的,但是需要视各地税局的政策要求。(实务中,对于发票与报关单显示的不一致但是是同一商品的,可以先沟通下按退税操作,因为12号公告中所指的相符是指品名必须完全一致还是是商品是同一商品并没有明确,在实务中对此理解不同会导致结果不一样,如果有资料能证明是同一商品的可以向税局提供证明资料协调退税)。
注意:自2018年5月开始,退税审核系统开始比对报关单品名和发票品名,对于不一致的会提示品名不符,应提供发票和报关单给税局核查。
实务中,开具进货发票时,品名应尽量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另外注意,不要把税收分类简称当成品名报在报关单上。
2.出口报关单显示的货源地与工厂所在地或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所在地不一致,能退税吗?
答:首先说,退税政策并未规定货源地,货源地是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货源地指的是货物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生产地无法确定的按最早发运货物的企业所在地填列。其次,境内货源地是根据《国内地区代码表》所列的代码和地区名称填列的,该地区代码表所列的代码和地区名称跟我们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是不一致的。因此就会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境内货源地与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供应商所在地不一致,这是不影响退税的。
注:报关单货源地并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区域。
实务中对境内货源地的填列按如下规则:
生产企业:按生产企业所在地,从《国内地区代码表》中找对应的代码和地区名称。
外贸企业:一般以供应商所在地填列,即采购发票采购方所在地。如果出现多家供货商的,应按供货商所在地分开报关并分别填报货源地。
注:自2018年8月1日起,出口货物报关时境内货源地不再只填报一个,而是根据货物的各自货源地填报,即可以填报多个货源地,同时应注意境内货源地应先按县级地区名称,县级地名如果在《国内地区代码表》中找不到的,那就找市级或地市级,还找不到的就找“XX其他”。但在税务机关的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中,要求税局核对报关单的货源地是否与供货商所在地一致。因此实务操作中,应尽量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申报货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