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收汇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条件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据此,2018年度出口货物的收汇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符合条件需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申请截止日期在2019年4月18日。

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零税率应税服务为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

据此,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

请根据上述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在相应截止日期之前及时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

重要提醒:2018年度出口退税申报事项

各出口退税企业:

2018年度发生的各类出口退税事项即将到申报截止期,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提醒,如企业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前及时进行申报。

一、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零税率应税服务为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次月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

据此,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418

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据此,2018年度《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315日。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据此,2018年度出口的受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415日。

四、来料加工业务免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每年515日之后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来料加工核销申请。

五、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据此,已于2018年度海关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于2019420前申请办理核销。

六、收汇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条件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据此,2018年度出口货物的收汇截止日期为2019418日,符合条件需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申请截止日期在2019418日。

七、申请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公告所列原因及因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据此,2018年度出口货物符合条件需延期申报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418日。

八、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以上内容为出口退税事项提醒,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根据上述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在相应截止日期之前及时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有疑问,出口退(免)税事项可向主管退税所进行咨询,免税及征税事项可向主管征管所进行咨询。

( 文章转自:海运,转发请注明,如图片有侵权,请告知 )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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