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市场正在商定TTIP协定,这些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做好托收风险的识别。2015 年 2 月份,我国杭州外贸 A 公司与巴西 B 公司签订了丝绸出口合同,以 D/P60DAYS 托收方式结算FOB 价格分两批次运输出口到巴西 B 公司指定的巴西港口,商品出口价共计 50 万美元。A 公司于 3 月 25 日开始按 B 公司的时间要求分两次发货,随后将发票、全套正本提单单据交给我国甲银行办理托收。4 月 6 日巴西的代收行乙银行来电称单据已收妥,甲银行按乙银行发来确认电的时间推算,第一笔货款的付款日为 6 月5 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甲银行立即发电催收,乙银行称 B 公司尚未指示其付款,到 6 月 10 日,乙银行来电告知 B 公司已对汇票做出承兑,到期日为 8 月 9 日,而甲银行于到期日仍未收到货款,遂致电乙银行催收。8 月 12 日乙银行来电称 B 公司准备赎单,要求 A 公司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A 公司联系后得知,B 公司需持纺织品产地证通关,而 A 公司提交的只是一般原产地证;8 月 20 日 A 公司将纺织品产地证寄给 B 公司,随后甲银行再次致电乙银行请其敦促 B 公司付款,乙银行未予回复。直到 9月  10 日,A 公司才收到 B 公司支付的先期到达的第一批货款。

巴西 B 公司之所以迟迟不愿意付款,其中的原因是巴西 B 公司与我国杭州 A 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因大批进口丝绸相继到港,致使巴西当地丝绸销售竞争加剧,价格向下波动。B 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要求代收行按照当地贸易习惯将D/P60DAYS 作为 D/A 处理,B 公司承兑汇票之后随即拿到运单提货销售,抢占市场先机。之后 B 公司又与代收行串通,故意拖延付款时间,很明显其付款动机不良,目的就是在收到 A 公司的货物后想方设法不付款或少付款。在收到第一批货款后,甲银行考虑到第二批货物早已到达巴西港口,而几个月以来乙银行与 B 公司从未就仓储费提出过要求,所以甲银行怀疑 B 公司早已将第二批货物提取销售,遂于 9 月 20 日建议 A 公司与船公司接洽,了解货物具体下落。9 月 30 日,A 公司接到船公司回复:B 公司已于 6 月 12日凭正本提单将两批货物全部提取。甲银行迅速致电乙银行,请其在 7 日内将第二批货款及利息(提货日至发电日利息)汇至甲银行,否则请退回第二批全套货运单据。7 天后,甲银行仍未收到款项,遂于 10 月 9 日向乙银行发出书面退单指示。10 月 19 日,B 公司以第二批货有残次品为由,只支付了其中一半货款,A 公司损失约 10 万美元。整个过程历时长达九个月,A 公司损失较大。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在 D/P 项下出口商能否收回汇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上述案例当中,巴西 B 公司与代收行串通,先是在没有与出口商 A 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就擅自将 D/P60DAYS改为 D/A 处理,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就得到了全套单据,之后又以 A 公司提交的原产地证不符为由,借故拖延付款时间。B 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商业信誉很低。在托收业务的实践操作中,这种现象时而发生,甚至有的出口商在自身经营不利或者商品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单方面撕毁合同,拒不提货,使货物滞留进口地港口,最终被海关拍卖,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二)市场因素风险

进出口双方自签订买卖合同到货物抵达进口地港口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在这期间货品在进口地的销售价格极有可能发生变化。若涨价进口商急于提货售出,对出口商收汇是利好;一旦价格下跌,进口商尤其是一些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在不诚信的情况下则可能不提货,出口商收回货款难以得到保障。本案例当中的巴西 B 公司见本国丝绸销售竞争增大,价格有下降趋势,为确保自身利益,与乙银行合谋通过将远期 D/P 改为 D/A 的方式取得了全套单据,先行提货进行销售。A 公司面对这种情况没有提前做好预案,只得被动挨打,面对 B 公司拖延付款而无能为力。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导致进口商无法正常付款提货,比如资信良好的买方因突发事件短期内无法筹措到资金,或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出现进口国的进口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货物已到达,买方却未取得商品的进口许可证,或未如期申请到外汇等意外情况。

(三)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上述案例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是 FOB,F 组贸易术语的特点是由进口商负责运输和保险,这种情况下杭州 A 公司就无法通过掌握货运单据的方式掌控货物运输情况。若巴西 B 公司未投保,运输途中一旦出险,A 公司直接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本案中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巴西 B 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已通过承兑汇票拿到运单,提取了全部货物,而杭州的A 公司却完全不知情,安全隐患极大。在出口贸易实际操作中,使用FOB 贸易术语时甚至还出现进口商与本国承运人私下勾结,不通过银行赎单,而直接从承运人手中提货销售的情况。

(四)代收行尽职不当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一些中小企业急于促成出口贸易,在结算过程中,经常同意由国外的进口商来指定代收行,这其实为后期的货款收回埋下了隐患。上述案例中,巴西的乙银行单方面将 D/P60DAYS 当作 D/A 处理,虽然这一做法与《URC522》规定不符,应遵照国际惯例将当地习惯做法及时通告我国的甲银行和 A 公司。并且汇票到期,B 公司拒绝付款,乙银行未及时向甲银行陈述事实,延误甲银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细节方面,乙银行与本国进口商 B 公司暗中串通,没有与甲银行沟通就擅自允许 B 公司一次性赎单、分批付款。而且还帮助 B 公司以原产地证不合规为由,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乙银行完全不顾及出口方的利益,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使我国杭州的 A 公司面临极大的收汇风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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