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商标异议?
1、被他人抢注,很多个体工商户商标意识较弱,虽然扎扎实实经营了十几年,却没有去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了,这样原权利人的经营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2、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比如,某A公司是生产牙膏的,已经在第3类注册商标,而且现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可是B公司在第21类申请了同样的商标,因为商标的跨类审核,有一定几率获批。
3、被他人进行混淆,山寨名牌的例子不胜枚举,从“某某”到“新某某”、“小某某”…可以玩的花样很多。或者在原有商标的汉字上做文章,如:“大”和“太”等。这都会对原权利人的品牌产生影响。
因此,遇到这三种情况,要及时进行商标异议。
4、商标异议流程,建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虽然商标异议可以简化个人处理,但涉及资料复杂,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如: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5、商标异议注意事项,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办理商标异议的情形是什么?
办理商标异议的情形是:
1、商标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申请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3、申请的商标不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的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范围;
4、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