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后在上海自贸区投资公司

德国公司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企业到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根据商务及工商部门的要求,必须提供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但是很多人对于到底需要办理几份,提交给各部门是复印件还是原件等等这些问题,不是很清楚,以下是一个案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我们准备了一份海外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和认证文件,但是该份原件要提交给审批部门,我们是否可以将这份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拿到上海市公证处作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然后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提交这份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的文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办理份数要根据使用城市及部门的要求不同而定,比如在北京和和上海设立外资公司,只需要办理一份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即可,审批部门收取原件,工商部门收取复印件。

上海自贸区方案中涵盖了投资、贸易、金融、行政四大领域9项措施,概括而言是“一简化六自由”,简化管理尤其是行政审批,使区内注册企业享受贸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物进出自由、服务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

外资的大量引入,带给中国更多的发展机遇,给国内就业矛盾暂缓、产生“技术外溢”效应、 新兴产业发展迅速,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中国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

德国公司在上海自贸区投资成立一家外资公司,注册的手续虽然简化了,但对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并没有取消,办理德国公司认证的目的是使德国的文书能为中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德国公证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德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德使馆认证。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436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