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MSDS安全数据表第11 节:毒理学信息的具体要求
全球统一制度(GHS)对MSDS第11节做出规范:
1. 本节主要供医务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和安全专业人员和毒理学家使用。简单扼要但完整和易懂地说明各种毒理学(健康)效应和用于确定这些效应的现有数据。在全球统一制度的分类中,应提供相关危险的资料,包括:
(a) 急毒性;
(b) 皮肤腐蚀/刺激;
(c) 严重眼损伤/刺激;
(d) 呼吸或皮肤致敏;
(e)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f) 致癌性;
(g) 生殖毒性;
(h)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
(i)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和
(j) 吸入危险。
这些危险必须列在安全数据单上。
2. 列入安全数据单的健康影响,应与物质或混合物分类研究中所讲的一致。
3. 在物质或混合物的试验数据数量较大的情况下,不妨对结果作摘要说明,例如接触途径。
4. 列入本小节的数据,应适用于所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毒理学数据应是说明混合物的。
如无法得到该项资料,应提供在全球统一制度下的分类和各危险成分的毒理学特性。
5. 不能接受一般性用语,如“毒性”,而无佐证资料;或“如使用得当无危险”,之类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可能会引起误解,且没有说明健康影响。在健康影响一节使用“不适用”、“不相关”等用语,或留下空白,可能造成混乱或误解,不宜采用。在无法得到健康影响资料的情况下,应作明确说明。应准确地描述健康影响并作出相关的区分。例如,过敏性接触皮炎与刺激性接触皮炎之间应作出区分。
6. 如果不掌握任何上述危险的数据,应将这些危险列在安全数据单上,并说明尚不掌握有关数据。还应提供相关的否定数据的信息。如果有数据显示物质和混合物不符合分类标准,应在安全数据单上说明,已对物质或混合物进行评估,根据所掌握的数据,物质和混合物不符合分类标准。此外,如果发现物质和混合物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进行分类,例如,由于技术上无法取得数据,或无法得到确定的数据,也应在安全数据单清楚地说明。
7. 有关可能的接触途径的信息
提供可能的接触途径的信息,及物质和混合物通过每种可能的接触途径所产生的影响,如通过摄取(吞咽)、吸入或皮肤/眼接触。如果不知道是否有健康影响,应予说明。
8. 与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有关的症状
说明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及其成分或已知的副产品,可能引起的有害健康影响和症状。提供在与指定用途有关的接触后出现的与物质或混合物的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有关的症状资料。说明从最低剂量接触最先出现的症状到严重接触的后果;例如,“可能出现头疼和晕眩,发展到昏厥或失去知觉;大剂量可造成昏迷不醒和死亡”。
9. 延迟和即时效应,以及短期和长期接触引起的慢性效应
提供有关在短时间或长期接触后是否可能产生延迟或即时效应的信息。还应提供有关在人类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后,产生急性和慢性健康影响的信息。在没有人类影响资料的情况下,应摘要提供动物资料,并明确说明物种。安全数据单应注明,毒理学资料是基于人类还是动物资料。
10. 毒性的度量值(如急毒性估计值)
提供可造成有害健康影响的接触剂量、浓度或条件的信息。剂量应酌情与症状和影响联系起来,包括可能造成伤害的接触时间。
11. 相互作用的效应
如果相关且方便得到,应当收入有关相互作用的信息。
12. 得不到具体化学品数据的情况
有时可能得不到有关物质或混合物危险性的资料。在得不到具体物质或混合物数据的情况下,可酌情使用该类化学品的数据。在使用类属数据或得不到数据的情况下,应在安全数据单上清楚地注明。
13. 混合物
如果对混合物整体的健康影响尚未作过试验,应提供成分信息列表下列出的每种成分的资料,并应采用全球统一制度规定的程序对混合物进行分类。
14. 混合物与成分信息
14.1 各种成分之间可能在身体内相互起作用,造成不同的吸收、新陈代谢和排泄速度。因此,毒性作用有可能改变,混合物的总毒性可能不同于其成分的毒性。
14.2 必须考虑每种成分的浓度是否足以影响混合物的总体健康影响。应列出每种成分的毒性效应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信息重复,则没有必要将其列出一次以上。例如,如果两种成分均引起呕吐和腹泻,没有必要列出两次。仅总的说明,混合物引起呕吐和腹泻;
(b) 如果存在的浓度不太可能引起有关效应。例如,当轻度刺激物用无刺激性溶液稀释时,在达到某一程度时,混合物总体不太可能引起刺激;
(c) 很难预测各种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在得不到有关相互作用的资料时,不应作假设,而应分别列出每种成分的健康影响。
15. 其他信息
有害健康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即使全球统一制度分类标准未作出要求,也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