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您可能希望通过在SDS第3部分中隐瞒确切的物质名称和确切的浓度或浓度范围来保护您的机密商业信息(CBI)。虽然这在许多国家(即美国,中国,日本)是可行的,但在某些国家/地区(欧盟,加拿大,韩国,台湾等)需要申请事先批准。
GHS已赋予不同的主管当局制定其自己的条款以保护SDS或标签上的机密商业信息的能力,因为这些条款不会损害工人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某些地区或国家/地区,在SDS或标签中隐瞒机密商业信息需要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以下章节中,我们总结了采用GHS的主要国家的信息披露要求。
1、联合国GHS
联合国GHS紫皮书为SDS和标签中披露机密商业信息(CBI)制定了一些一般原则:
CBI应仅限于物质名称及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
如果CBI被隐藏,则SDS和标签应注明;
CBI应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应向主管当局披露。
2、欧盟
在欧盟,如果其浓度超过一定的临界值(通常为0.1%或1%,具体取决于危害),则必须在安全数据表(SDS)中声明所有有害物质。通常不需要公开非危险成分。但是,如果存在工会工作场所暴露限制或属于PBT物质,也必须披露无害物质。在SDS中披露成分信息时,必须提供物质标识符(CAS编号或EC编号),物质名称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如果使用浓度范围,则针对特定浓度范围得出的分类应基于所引用范围内的最高浓度。
如有疑义,在安全数据表(SDS)或产品标签上公布混合物的全部成分的公司可以要求使用替代化学品名称来保护其商业秘密,该请求必须提交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还需要根据欧盟CLP法规支付费用。
3、美国
根据OHSA的危害通报标准,必须在SDS和标签上披露以下信息:
已确定为健康危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
已确定为健康危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成分可能被释放,则该成分的含量低于混合物的1%(致癌物质的0.1%)从混合物中浓度超过既定OSHA允许暴露限值或ACGIH阈值限值,或者可能对员工造成健康风险;
已确定在混合物中存在物理危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称;
化学名称,物质识别号码和确切的重量百分比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可以被隐藏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不需要事先获得OSHA的批准。必须披露所有危险。如果从SDS声明并拒绝提供机密商业信息,则必须在SDS中将其标明为商业秘密。
4、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WHIMS 2015,对于存在健康危害的成分,必须在SDS中给出化学名称,通用名称,CAS编号和精确浓度或指定的浓度范围。不允许非常宽的浓度范围。
当供应商或雇主希望免于披露机密商业信息(CBI)时,例如一种或多种商业机密危险成分的化学信息,他们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提出豁免申请。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加拿大卫生部将隐藏号分配给危险材料信息审查法(HMIRA)注册号。HMIRA注册号必须显示在(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上。
5、中国
无论GB 15258-2009和GB / T 17519-2013给了在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中的信息披露明确的指导。应披露物质或混合物分类及其浓度或浓度范围的有害成分。通用名称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商业秘密成分,可以隐藏真实物质名称和CAS编号。但是,应充分披露危害。
6、日本
根据JIS7253,如果物质名称及其浓度或浓度范围高于浓度限值,则应在SDS中标明。
如果物质名称属于商业秘密,则可以使用通用物质名称。但是,必须披露以下物质,并且不能声明为机密:
呼吸道致敏或皮肤致敏:物质> 0.1%w / w;
致癌性,类别2:物质>0.1%w / w;
生殖毒性,类别1/ 2:物质>0.1%w / w;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重复),类别2:物质> 1%w / w
以上只写了部分国家,不同国家有不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