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6家中国知名玩具企业被外企盯上了!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对一款国内外都非常火爆的玩具——凝胶水弹枪下手!
警示,又一涉及侵权337调查案件!
回顾:从1986年第一起有关中国的“337调查”开始,截止到2022年8月底,涉及中国产品的337调查共计400起,涉及产品有电子、清洁器、婴儿床、墨盒等生活各个方面。在众多案例中,我国企业应诉并胜诉占比不到30%,和解占比也只有40%,美国337调查可谓是一把杀伤力极高的贸易保护手段和控制手段。
据悉,2022年7月21日,美国Hasbro, Inc.(孩之宝)、美国Spin Master, Inc.(斯平马斯特)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软弹发射装置及其部件、弹药和下游产品(Certain Soft Projectile Launch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mmunition,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图片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
在ITC案卷号3629中显示,外国两大玩具巨头孩之宝及斯平马斯特要求,把特别的几家企业首先列为调查对象,其中涉及中国的就有6家,美国本土的有4家,可列为:
深圳市亿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裕利(海外)有限公司
美国Gel Blaster, Inc. f/k/a Gel Blaster, LLC, Austin, TX
中山市新博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美国Splat-R-Ball, LLC, Rogers, AR
美国Daisy Manufacturing Company, Rogers, AR
香港兒豐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怡邦服務有限公司
美国Prime Time Toys LLC,Pompton Lakes,NJ
△图片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根据我国商务部旗下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相关公布,美国ITC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最终还是投票决定对特定软弹发射装置及其部件、弹药和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25)。
【注】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其大致调查程序可分为以下阶段: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若ITC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可应申请人的请求,针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还可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面对这次的337调查,ITC将在可行的最早时间对调查做出最终决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调查开始后的 45 天内设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日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第 337 节案件中的补救命令在发布后 60 天生效,并在发布后 60 天成为最终命令,除非美国贸易代表在 60 天内因政策原因不批准。
337调查的影响
(一)337调查具有应诉时间短、律师费用高、调查内容专业等特点,不妥善处理,往往可能会给涉案企业造成重大打击。
(二)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中不存在经济赔偿,而是以禁止侵权产品被进口至美国境内作为救济形式。ITC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
1.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同意令(Consent Order):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查进程中达成了和解,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同意令。当事人双方和解可以是基于和解协议或授权许可协议。如果调查尚未开始,但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权发出同意令。
4.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禁止令主要是针对已经进入美国境内的库存产品而做出的救济,主要目的是禁止生产侵权产品的企业在美国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防止其进一步对美国国内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
5.临时救济措施(Temporary Relief):除了前面四种永久性的救济措施,ITC还可以颁布类似联邦法院所采取的临时禁令的临时救济措施。这种临时救济措施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的一种救济手段。
面对侵权案例,企业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哪些?
337调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面临337调查时惊慌失措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在面临337调查时,我们首先建议企业做的就是积极应诉,对于涉案的产品关于专利、版权不合理的因素提出质疑,并积极提供有效证据,配合律师完成公示之前的答辩,同时中小企业可以采取抱团应对的策略增加谈判的筹码。
(2)寻找可靠的律师团队为企业服务也是胜诉的重要因素。相关企业在前期选择律所阶段,不仅要考虑律所本身的知名度,更要深入了解实际办案律师的能力与经验,以及与客户联络的律师将在接下来阶段中投入多少时间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以避免与客户联络的律师本身不了解案情、实际办案的律师又无法与客户沟通而导致案件不利的情形。
(3)对于那些正在考虑走出国门企业尚未遭遇337调查的企业,我们建议可以未雨绸缪,积极进行美国专利的布局。在产品走出国门之前,就要有意识地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技术。这样做不仅可以丰富自己的专利资产,同时也可以成为未来诉讼应对中制衡对手、取得谈判胜利的良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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