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案例!!!

Queenie.Law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发出来大家一起看看!!
2013-05-24 1456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13)
我要向AI提问
AI回答:
本案例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 出口商的失误:由于出口商错误地将每箱的净重标注为20千克而不是实际的16.6千克,导致每箱多装了3.4千克的驴肉。这个错误导致了出口商多装了5.1吨驴肉,而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这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

2. 海关监管: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时发现了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的问题。由于货物净重的少报,日本海关还认为出口商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虽然在出口商解释后免于深究,但这种问题可能导致海关对出口商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罚。

3. 合同规定:合同规定了每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多装100千克的情况可以不再补交。然而,由于出口商的错误操作,导致实际装货量为30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数量。这导致了出口商在议付货款时白送了5.1吨驴肉给客户。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展示了出口商的失误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金钱上的损失和海关的调查。同时,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出口商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
2023-07-02
追问:
  • 鸿佰川丝网深加工
    外贸学习的东西很多呀!!
    2016-03-25
  • Lilia
    多看一些案例对自己的成长还是很有帮助的
    2013-05-30
  • Ann.An2
    受益中。。。。。
    2013-05-29
  • 党巍
    学习学习在学习,太长知识了
    2013-05-29
  • Queenie.Law
    楼主这些案例是从书上看到的吗/什么书可以说一下吗,我想看看
    2013-05-29
  • Dan4
    太好了,如果有更多的案例,就不会走弯路了
    2013-05-28
  • Dan4
    前车之鉴啊,谢谢楼主的分享了。
    2013-05-28
  • sammy
    恩,很好的案例,值得学习,吸取教训。
    2013-05-27
  • shahabaz.abdullah
    不错,学习了!
    2013-05-27
  • mikexu
    没看过的就当学习了,看过的就当复习吧!!!
    2013-05-26
  • KP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2013-05-26
  • Didstrong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
    [案例分析]
    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
    1.        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方虽然已经结汇,但方仍有拒货物的权利
    2013-05-25
  • james.stevens
    某公司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方决定。今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拒付?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方对于其所完全有理由拒拒付。
    2013-05-25
最新回答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