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 [案例分析] 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 1. 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方虽然已经结汇,但方仍有拒货物的权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