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单期限不在受益人当地而引起的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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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因交单期限不在受益人当地而引起的损失案: 某港商向美国一客商出口一批服装。美商的来证规定:"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and reach our counter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transfer." (单据必须在出运输单据后10天之内交达我行柜台,且须在本证有效期内) 银行在审证时曾提醒该港商注意,但该港商认为时间充裕没关系。然而,当单据寄出十多天后,对方来电称单据晚到 一天,超出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因此拒受单据,并将单据退回,而且不负任何责任。这“一天”之迟是否属实,很难证实, 该港商有苦难言,不得不将货物退回,另找客户,削价,损失5万美元。 案例解读: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交单有效期都在受益人所在地或国内,这是为了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但有些信用证的 行出于自身需要,往往要求单据须在某日前到达其柜台,以便替换有关单据后再转寄原始证行索汇。而这却 给第二受益人出了一道难题:一旦时间把握不准或邮递失误等因素影响,行会借口单据迟到而拒付,使受益人 汇落空。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16条明确规定:“银行对由任何电文、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延误 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
2013-05-08 6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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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根据案例描述,由于交单期限不在受益人当地,导致了一天的延误,使得美商拒绝接受单据并退回,从而造成损失。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相关规定,受益人通常需要在其所在地或国内交单议付,但一些特殊的信用证要求单据在某个日期之前到达银行柜台。

然而,当遇到时间把握不准确或邮递失误等情况时,银行可能以单据迟到为借口拒绝支付款项,这对受益人来说是一个困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16条的规定,银行对于由于电文、信函或单据传递中的延误、遗失或电讯传递过程中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因此,对于这种案例,如果港商没有能够证明单据的延误是对方的责任,很难在法律上追究对方的责任。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对于关键的交单期限,受益人应该非常谨慎,并确保单据能够及时到达银行柜台,以避免类似的损失发生。此外,受益人还可以和银行商讨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前解决交单的问题,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2023-07-04
追问:
  • Elena8
    应该算是软条款吧?
    吸取教训!
    2013-05-10
  • Maria.Jia
    洽谈合同条款确实要谨慎
    2013-05-09
  • james6
    .................
    2013-05-09
  • Rose5
    :victory: :victory:
    2013-05-09
  • doris.lee
    学习了。所以说现在生意还是要把必要的合同先签好。要不就会像上面说的这样亏大了
    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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