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流程:后期操作常见问题
有一个问题我始终不知道怎么处理,找到目标客户的网站很容易,找到email也很容易,可是email通常是客户的总的邮箱,而不是负责进口或者采购经理的email. 怎么样才能让自己的产品介绍信发到负责人的手中呢?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办法吗? “外贸智多星”答:一般在网上公布的email,都是销售的或不是主要负责人的,因为大家都深受垃圾邮件的侵害,常用邮件地址和自己的手机号一样重要。首先,你给潜在客户发邮件的时候注意标题的使用,不要用有强烈广告含义的词,比如“合作”,“Dear Sir”,“你的公司名”等等,直接用产品名或直接的话题引起客户注意,不要被当作垃圾邮件,如果对方有合作意向,会将你的邮件转发给负责人。否则,即使被负责人收到,也无法达到好的效果。另外,可以选择周末时候,把你的来意跟联系人说清楚也许他能告诉你。因为周末的时候,大家工作心情基本都很好!
2、问:什么商品须商检?
商品要出口,可不知道这种商品要出口需不需要商检,要怎么做呢?在哪里能找得到有关的信息呢?
“外贸智多星”答:1、选好H.S编码,然后看它的监管条件:“B”出口须商检。上海海关网站上可查。2、到当地的商检局咨询。一般分为法定商检和免检,一般是工厂做商检,需要带相关资料,不同的商检局要求不一样,也可以委托报检。
3、问:客户往错误的美金帐号了汇了钱,怎么办?
代理公司帐号给错了,帐号上多写了一个0。现在客人底单都给我了,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收款人没错的话问题不大,叫代理公司向银行咨询一下,是否可以凭保函入帐,如果不行就要求银行收到此款项后将其挂帐,同时通知国外立即发出更改收款帐号的电文,收到更改电后,国内银行就可将这笔款子入帐了。
4、问:产品过了交货期,外商不要货怎么办?
产品过了交货期,外商不要货,产品是今年的新品春装!外商验货已经验过就是过了交货期,外商不要了,工厂怎么办?
答:客人一般有他们的SALE SEASON,过了销售旺季产品就不好卖了。现在你要么降价卖给他们,要么找别的客人了。当然,你也可以联系收尾货的,让他们处理。可在搜索引擎上查。
5、问:客户不派船怎么办?
一个客户合同签了,有关的信用证也开了,价格条款是FOB,但是因价格变化,客户就是不派船,怎么办?
答:客户不派船,那证明他是不想要货了。你可以试图和他沟通一下看看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话他还有什么条件或者要求。如果确实不要货了,那么再看客户开立的L/C是可撤消的还是不可撤消的。如果是不可撤消的,在没经得我方同意,它就不能撤消。关键问题是在,是谁违约在先,如是客户先违约,那就在协商不成立后,要求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和损失;如果是自己违约在先,那就和客户进行协商解决,最好是能说服客户,争得客户的谅解,尽快派船解决此事。
问:我被客人要求索赔,我应该怎么做?!
去年7月份的货总共发了5万个非标螺丝,到现在客人说有2个断掉了,就要把货还给我们。说我们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他们不会用有潜在危险的产品的,要求索赔。之前已经有一笔小赔给他们了。我觉得不是我们产品质量很差,在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写一些关于索赔的事项,而且所有的货物在装运前都出样经过客人检测的,都说OK的。如果客人说一定要索赔,还要我贴运费?!我的疑问是为什么去年货运到目的地的时候没有发现问题,到现在我想用也用的差不多了再来反映呢?
客人说:要么索赔,要么终止所有的合同,迄今为止,要有10万美金的货要出。这样的客人还要不要跟他做生意?
答:首先,你们要内部仔细调查,如果那批产品确实存在问题,那就补发货给他。其次,如果你们出口的产品是通过对方的检测的,那么当初是否有拿到他们的检测证书?一般五金件出口的话是否允许有一定比率的次品。如果有检测证书并允许有次品出现且次品的存在率在规定的范围内,你们就应该据理力争,不赔货给他。再次,过了半年以后才发现货有问题,有很大的原因可能是他们的货销路不好或者别的,所以想从你们这边挽回损失;何况因为你不想得罪客户而赔货给他,让他觉得他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满足的。
问:对方拒付货款,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做?
我司去年代理出口一批几柜的行李箱到意大利,是开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没有不符点)。但对方收到货后说里面的货是垃圾,并印了照片回来,他们要求对方银行拒付货款,并通过的意大利警方告我司商业诈骗!但我们这里出口是经过海关查验相当严格!不可能是我们把垃圾出口的!请问他们为什么可以这样拒付货款,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做好?
答:在外贸出口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形下,如果单据没有不符点,出口商(受益人)是可以获得款项的。因为信用证交易中,强调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所谓的单据买卖,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及/或服务,这也是理论上所说的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但是,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出口商有欺诈行为时,开证行是可以拒付的,这也称为信用证交易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也就是说,当信用证交易中存在欺诈的情形,如装运的货物为没有价值的垃圾时,银行显然也没有义务遵守独立抽象原则。这也是各国司法实践所同意的一般观点。
你所提及的问题,实际也就是该出口案例是否就是例外?按照贵司所说,贵司的货物经过出口的海关查验,且贵司也没有装运垃圾。但对方(进口商)确实也向意大利警方以商业诈骗的理由报案,且拍摄了照片为证。因此,本案关键是事实究竟如何,即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认为,对此案事实的认定,关键是如何提供证据的问题,对此需要作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贵司提供证据证明贵司所交付的货物不是垃圾,而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对此,光有海关的查验和报关文件是不够的,因为海关不可能查验每一批货物,且海关的查验是从货物监管角度看待的。因此贵司需要提供船公司收到的货物不是垃圾的证明,如托运单、大副收据、提单等,同时也需要提供出口经验证明,证明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进一步的证据是工厂向贵司提供货物的质量凭证、运输(到装运港)的凭证、在工厂起运的凭证、装运港仓库的收货凭证。以这些证据证明贵司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不可能是垃圾。另一方面,在于贵司能否证明对方所说的货物(包括照片),并不是贵司交付的货物。这可以通过运输货物的船公司的单据和证明、照片所指货物与贵司交付货物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予以说明。
当然,如果意大利警方认为对方所指称的垃圾货物就是贵司交付的货物,则警方是有权有权银行停止付款的,理由在于欺诈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
对本案的实际处理,处理贵司提交前述两方面的系列证据外,贵司应当自行以及通过贵司的往来银行(参与本案信用证交易的银行)与意大利开证银行交涉,要求其付款。这样迫使意大利银行要求进口商提供确实的证据以证明收到的来自贵司的货物为垃圾。
并且,由于贵司是外贸代理人,贵司应当向进口商告知国内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与此同时也应当向国内委托人告知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适用合同法第403条。或者当进口商与国内委托人在贵司对外订立合同时,就相互知晓的情形下,告知本案的实际情况,并告知国内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当然,本方案基于贵司与国内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不是行记合同关系的前提下。
总之,贵司此时一方面需要搜集并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货物与合同相符,且不是意大利进口商收悉并提供照片的货物,另一方面应当及时向国内委托人以及国外进口商告知委托人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让他们相互直接联系。[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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