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2号公告,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作为海关总署以23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的主要配套规定,取代了随《监管区管理办法》公布同时被废止的《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规范》对原《标准》的修改主要表现为“简化规范”和“与时俱进”2个方面:

简化规范

1.《规范》将原《标准》划分的12类监管场所合并简化为7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这7类场所指:

--水路运输类

--航空运输类

--铁路运输类

--公路运输类

--快递类

--储罐类

--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

2.《规范》将每一类监管作业场所的设置规范主要分为“封闭及卡口设置”、“场地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4个方面予以细化,更加有条理。

与时俱进

1.根据科技发展的现状及海关查验“单兵作业”系统的需要,重点在“信息化管理系统”部分增加了“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的要求。

2.基于未来海关与企业信息互换的预期,增加了“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的要求。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7类场所的设置标准都是怎么规定的: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注意:

1.“独立封闭”是各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封闭设置方面的共同要求。

2.除能源管道计量站外,其他6类场所均需要“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其中,公路运输类监管场所特别列明了卡口设备包括“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

3.除储罐和能源管道计量站外,其他5类场所均需要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场地设置

注意:

1.“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和“配备安全防护设备以及专业的操作人员”是各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场地设置方面的共同要求。

2.在水路、航空、铁路、公路和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需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场地和设施,如果是场所自行安装的上述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3.水路、铁路、公路类监管作业场所要求“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航空和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除这一要求外,还要求“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4.储罐类场所和能源管道计量站要求“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仪器、设备等”。

5.航空类场所特有要求:“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公路类场所特有要求:“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快递类场所特有要求:“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并且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注意:

1.“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并且设置中央监控室”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是各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场地设置方面的共同要求。

2.除储罐类和能源管道计量站外,其他5类场所均需“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储罐类只需“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 无需“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四、视频监控系统

注意:所有场所要求一致:建立系统、与海关联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特殊要求

注意:

1.针对水路运输类场所专门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做调整的2种情形。

2.针对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专门规定了设置要求。

提示:

新的《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方面,新申请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必须对照新《规范》的要求确保场所符合各项标准条件;另一方面,海关今后对监管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也将以新《规范》为准,也就是说,即使是已经获批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也必须对照新《规范》查找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及时整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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