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自有品牌零售的初始经销商是谁?

在自有品牌的情况下,如果由所谓的第三方委托填充,则初始分销商的法律地位可能与第一个实际填充包装的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第三方的指示下填充/包装的示例是具有合同包装商/合同制造商填充/包装货物的零售公司。如果包装上仅带有第三方的名称或品牌,则该第三方是需要注册和系统参与的生产者。包装上显示的准确信息是决定因素。只有在无法从包装中确定合同包装商的情况下,生产者身份才会转移到订购方(第三方)。

如果合同制造商的名称出现“为[零售公司的名称/品牌]生产”的短语,则合同制造商是初始分销商/生产商,因此是注册和系统参与方。

未指明名称(识别标记)的标签(例如食品法可能要求的)不构成合同包装商的命名;因此,第三方仍需进行注册和系统参与。

4.1.6.1 标识标志的规范不涉及包装上命名的生产商是否会导致第 3 (9) 节 VerpackG 不适用?

没有名称归属的规格(识别标记,如食品法规 (EC) 853/2004 规定的批准号或健康标志,甚至 LUCID 包装注册的注册号)不被视为第 3 节含义内的名称归属( 9)VerpackG。出于这个原因,识别包装上提到的公司以外的公司的标记不能单独排除第 3 (9) 节 VerpackG 的适用。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必须适用第 3 (9) 节 VerpackG。

如果代表(零售)公司使用其(自有)品牌和/或名称将销售包装投放到德国市场,但未在包装上注明灌装公司,则在这种情况下是订购方而非灌装方如果包装好的货物也交给订购方,则归类为生产商/初始分销商。在这种情况下,订购方必须进行系统参与和注册,并被视为 Verpackungsgesetz 含义内的生产者。

识别标记通常可以通过对标记公司的研究得出结论。它们通常与包装法无关。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进一步的步骤来识别标记以确定标记的公司。因此,如果未指明其他公司的名称,识别标记不会导致第 3 (9) VerpackG 条不适用。食品法要求使用识别标记,特别是某些食品以表明原产地,但它们与包装法无关。

4.1.6.2 由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指定的名称——除了根据包装法对不同生产商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第 3 (9) 节 VerpackG 不适用?

由于与包装法下的生产者身份无关的其他法律规定而强制指定名称不能自行排除第 3 (9) 节 VerpackG 的适用。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必须适用第 3 (9) 节 VerpackG。

然而,出于透明的原因,应指定需要附加名称的法律规定,例如:“KosmetikV 下的责任人:[名称]”。

由于法律规定,例如根据 Kosmetikverordnung(化妆品条例 – KosmetikV),根据包装法规定的不同于生产商的其他名称可能是强制性的。如果附加名称归属与包装法无关,它们不会导致第 3 (9) 条 VerpackG 的不适用。

4.2 进口商何时是初始分销商?

任何一方将通常与私人最终消费者积累起来的包装商品进口到德国并首次将其投放到德国市场的任何一方都需要进行注册和系统参与。这可以是:

将货物运往德国的位于国外的任何一方;

位于德国的任何订购交货的一方。

原则上,在货物过境时对货物负有法律责任的一方被视为“进口商”。

4.3 印刷/出版产品的包装何时需要系统参与?

当这些产品被归类为商品时,印刷/出版产品的包装需要系统参与。例如,以信封形式发送的发票或未注明地址的直邮可能不清楚它们是否符合商品的条件。在这里,问题是重点是传输名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文件不符合商品的条件)还是物理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它确实符合商品的条件)。

更多信息可以在我们关于文件、论文、杂志等的信息手册中找到。 常见问题:文件、论文、杂志、书籍、手册、直邮、广告手册等。 商品/非商品之间的包装分类划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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