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什么适用于网上零售

一般而言,网上零售须遵守与邮购公司或企业相同的规定。

需要注册和系统参与的“生产者”还包括

位于德国境外的在线商店,将包装商品直接交付给德国的私人最终消费者,以及

位于德国境内的在线零售商接收退回的产品,对其进行维修并以自己的包装寄回给最终消费者。

委托履行服务提供商

Verpackungsgesetz (Packaging Act – VerpackG) 的修订版,其中部分于 2021 年 7 月 3 日生效,其中包含有关分销商(包括邮购公司和在线零售商)在履行货物包装时的责任的具体规定使用服务提供商。这些规定可在第 7 (7) 节和第 3 (14c) 节 VerpackG 中找到:

根据这些规定,在系统参与包装中填充货物包装的履行服务提供商不被视为 Verpackungsgesetz 含义内的生产者。相反,货件包装的生产商是委托履行服务提供商的货物分销商。因此,分销商必须注册货物包装并确保其系统参与。

根据 Verpackungsgesetz 的规定,经销商必须向其履行服务提供商索取参与系统所需的信息,例如装运包装数量和材料类型。根据 VerpackG 第 3 (14c) 节,履行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为分销商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的任何人:仓储、包装、寻址和配送他们没有所有权的货物。邮政、包裹递送或其他货运代理不属于履行服务提供商。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履行服务提供商只有在委托经销商已在包装登记簿中注册并且包装(运输和产品包装,如适用)已参与系统的情况下才能提供其履行服务。

涉及进口的,可适用特殊规定。

4.1.3 未填充包装的生产商是否也有义务?

Verpackungsgesetz(包装法)还包含有关包装生产的规定,例如对物质的限制(第 5 节)或对标签包装的规定(第 6 节)。这些规定适用于空包装,因此适用于包装的制造商。

由于注册和系统参与要求是以货物填充包装为前提的,因此它们不适用于将空包装投放到德国市场的制造商。

服务包装受特殊安排。对于服务包装,首次填充并交付给最终消费者的一方可以要求上游经销商注册并参与服务包装的废物管理系统(“什么是服务包装? ”)。

4.1.4 什么时候被认为是“投放到德国市场”?

任何时候在业务过程中实际发生向第三方的转移,这都被认为是 Verpackungsgesetz(包装法)含义内的“投放到德国市场”。转移是否以换取金钱并不重要。例如,样品商品或赠品或包装商品的其他补充转让需要系统参与,只要这是作为商业活动实践或促销的一部分发生的。这包括在产品分销过程中发生的每一次转移。关键因素是第三方占有包装。

4.1.5 什么时候被视为“商业”投放到德国市场?

任何已注册或必须将其自营职业注册为企业的人,或从德国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商业活动、独立工作或农业和林业中获得收入的任何人,都属于 Verpackungsgesetz 意义上的商业经营(包装法)。

即使是因活动而要求税收损失或根据平均税率(EStG(所得税法)第 13a (6) 节)计算农业和林业利润的个人也在商业运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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