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讲解

根据1989年11月13 日卫生部(现已改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中国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2007年之前称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2013年第10号通告,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做出了调整,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该通告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相关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自主生产)和所有实际生产企业(境内委托生产、境外委托境内生产)

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

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非特化妆品备案注意事项:

1、必须在产品上市前先提交备案所需资料;

2、厂商需要先在股价食药监局网站备案平台系统完成企业注册,才可对产品进行备案;

3、测试报告是必备文件之一,并且必须在药监部门授权的测试实验室完成测试;

4、请注意备案的资料完整,而且规范,否则可能会被驳回。比如产品命名,配方信息等;

5、对于委托加工生产的厂商,必须先委托方备案后,受托方(生产方)才可以做关联备案,测试报告需要以委托方的名义申请。 委托方和受托方(生产厂)必须都要备案。

6、非特化妆品备案的流程:寄样品测试----出报告----CFDA网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资料----编写备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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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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