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物安全法》的施行和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高速发展,与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物品成为了海关重点关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为进一步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加快特殊物品通关效率,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简称“新系统”)已部署上线,将替代“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简称“旧系统”)。

重点一

新系统必须按新规范申报!

新系统上线后,通过旧系统申请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仍按原填报规范申报报关单,凭核销单人工办理通关手续;通过新系统申请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需按照新的填报规范申报报关单,以便实现审批单的自动核销。新填报规范自2022年4月8日启用(在新旧系统并行期间,判断新系统申领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特征是:审批单号倒数第5位为5,如:埔准202250001)。

重点二

需重点关注的申报要素有这些!

01检验检疫编码

No.1

出入境特殊物品报关单的商品检验检疫编码是核心审单规则,即使在“单一窗口”申报报关单时不限制是否填报检验检疫名称,但无论进境还是出境,特殊物品报关申报时必须补充填报13位检验检疫编码。

No.2

须在产品资质中填报审批单号!企业已申领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情况下,通关时必须填报产品资质中的审批单号等信息。对于个别情况无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可不填写。

No.3 

产品资质栏目内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如需更改产品资质,务必核实更改情况并点击保存。

其中:

●许可证编号:填写审批单号;

●核销货物序号:申报货物在审批单上序号,多品名报关单逐一与审批单序号对应;

●核销数量、核销数量单位:与审批单及此项申报货物一致。

特殊物品审批单将按照报关单产品资质填报内容逐条进行物品数量核销,因此企业需正确填写特殊物品审批单上的序号、数量等内容。

02出口填报电子底账

特殊物品出口报检时,会生成电子底账,请在申报报关单时填写电子底账编号。

03收发货

使用新系统申领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关时,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需与审批单上的收发货人保持一致;考虑到审批单申请时不确定因素,允许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与审批单上使用单位保持一致,否则退单。

04启运国/抵运国

考虑到三方贸易等贸易形态,审批单上贸易国别需与报关单上的启运国/抵运国一致。

重点三

核销申请不能在报关前申请!

新系统审核的审批单,报关前无需、也不能办理审批单核销申请,否则会重复核销导致核销(核注)数量不足。企业可在新系统“审批单详情”项目的“物品信息”中查看审批单自动核销情况。如出现核销异常,请企业及时申请人工核销并联系核销申请中的报关口岸海关审核,确认完成审批单数量核扣。

总结

总的来说,出入境特殊物品报关时,企业应在报关单中正确填写以下信息:特殊物品审批单中特殊物品的审批单号、中文名称、检验检疫编码、收发货人、收发货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数量、数量单位、出入境、贸易国别。如遇退单情况,请根据提示的退单原因,仔细对照填报规范,核对填报的内容与审批单申请的信息是否完全一致。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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