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货物
▲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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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转关货物"在转关途中是否会有风险呢?
A:1.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2.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
3.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Q:我公司想通过办理转关手续把在国外的一批货物运到国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A:需要注意以下条件您公司是否满足: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作业场所。
3.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Q:对于想要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海关有什么要求吗?
A: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才可办理转关运输:
1.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2.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3.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4.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5.除上述情况外,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
Q:办理转关手续都有哪些方式呢?
A: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1.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Q: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理转关时应提交哪些单证或数据呢?
A:1.对于进口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2.对于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报关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现已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海关会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这大大节约了企业的转关成本,提升了通关时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