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

说明:

备案海关: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定价方式:根据合同情况可以选择“A”或“B”或“C”或“D”表单,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A:定价公式,B:成分含量,C:数量,D:其他。支持同时选择多个选项。

定价公式:约定的定价公式。

作价基础:约定的定价公式所参考的价格指数。必填项。需要手工填写指数名称,如无可以填报“无”。

计价期:定价公式中选定作价标准的日期。必填项。填制时可以通过下拉表单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月均价”、“其他”。选择“点价”、“日均价”、“周均价”和“月均价”的,需要手工填写具体时间;选择“其他”的,可以用文字描述作价日期(如提单日当月均价)。

结算期:确定结算价格的时间。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佣金: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如有,填写具体数值或百分比例。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折扣:指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让。如有,填写具体数字(数字形式)。注意填写的是扣减比例,比如打9折,应当填写10%,系统显示百分号,只需要填入“10”。必填项。如无可以填报“无”。

其他费用:如管理费、转月费等。选填项。

附件:上传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附件2  报关单填制要求

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和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一、公式定价确认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根据本公告规定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应当填报“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三、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应当按如下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一)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12021000001@”。

(二)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应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12021000001#2@”。

(三)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字符用半角输入。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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