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在疫情笼罩下的2020年便已悄然启动。比如,已经公布了针对海南自贸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离岸金融中心都有哪些典型特征,然后对照,便可以比较容易地判定海南自贸区是否在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在“打造”。
通常,离岸金融中心具有如下特点:
地域,大多是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
政治经济,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持续发展、政府运作法制化程度和效能比较高、经济和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和发达、通讯等基础设备也发达,拥有大批的专业人才。1
法律体系,大部分采用英美普通法系,只有少数采用大陆法系,但无论采用哪种法系,拥有与发达国家对接的法律法规和有经验的法律人才,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
资本管制,没有外汇管制,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资金可以自由地流入和流出。
税收机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推行低税率或零税率,以此吸引众多的跨境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基金或离岸信托等。
如今,最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是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岛国,比如开曼群岛、巴拿马、百慕大等。后来,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超出了这一地域的限制,亚洲的新加坡、中国香港、文莱、美国的特拉华等都是比较出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有点“离岸”意味,但远远不够
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与上面五个离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点相对照,可以发现:在法律体系,海南的法律体系相对而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应该比较难以完全实行普通法系,大概率只能在一些法律技术层面上有所借鉴。倘若如此,则因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Gap,较难吸引现有的离岸公司从其他离岸金融中心“迁册”过来。此外,跨境争议的解决也会存在一定困难。同样地,如果资本不能在海南和中国及世界各国/地区间自由流动,那么,跨境投资者的选择意愿也会大打折扣。重点!税收机制上并非真正的“属地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税收属地原则,是对一切源自境外的收益都不征税。但是,海南自贸港却有持股比例、投资行业、被投资国/地区税率等方面的诸多限制。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质性运营,即对海南自贸区内及区外分支机构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即便是15%的优惠也难以享受到,更遑论BVI、开曼等地的零税率了。
对海南自贸港的未来,目前尚不能定论。从已公布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在法律机制上,资金流动上,似乎与离岸金融并不完全一致。海南自贸区未来是否会有比较大的突破,我们暂时没有答案,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