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说说“两步申报”和“两段准入”,说实话,这两个名词刚出现时,不知道大家如何,反正我是傻傻分不清的。

下面我会从5个方面将这两个名词详细地分析:

NO.1政策背景

两步申报

1,2019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正式开始“两步申报”的试点,当时试点的海关为6个关区的10个海关;

2,2020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两步申报”(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具体操作仍然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两段准入

1,根据《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海关总署开始“两段准入”的试点工作;

2、自202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

这两个政策的试点和全面推广在时间几乎是并驾齐驱,企业在政策的应用上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NO.2名词解释

两步申报

所谓“两步申报”是指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向海关进行简化申报,符合准入要求的,快速提离码头,随后进行正常进口申报的通关制度。

两段准入

“两段准入”是指海关以进境货物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准入监管(分别简称“第一段监管”和“第二段监管”)的监管作业方式。

“第一段准入”是指,进口货物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前,海关对有检疫、查验等要求的货物,实施口岸检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入境”;

“第二段准入”是指,进口货物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两步申报”是在进口申报过程中一种申报方式,而“两段准入”是海关在监管作业时的分类管理

NO.3具体流程

两步申报

1、舱单提前传输;

2、概要申报;

3、准入检查/货物提离;

4、完整申报;

5、办理相关手续;

6、放行。

两段准入

第一段:监管

1、入境拒止

运输工具进境前,海关发现应予入境拒止的,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舱单传输人分别发送“禁止入境”通知和“禁止卸货”通知。

2、前置拦截

口岸海关实施登临检查,准许无布控或检查无异常的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海关同时实施辐射探测、先期机检、预防性检疫处理等监管或处置作业。

3、口岸检查

货物经口岸海关检查后,满足合规条件即可提离,部分符合规定的货物可以附条件提离或转场检查。

4、单证检查(适用于一次申报)

5、口岸放行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

第二段 监管

1、单证检查(适用于两步申报)

2、目的地检查

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办理检查手续,在目的地海关完成相关检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

从流程上来看,企业可以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通关申报,当然前提是,要符合这两种政策的要求。

NO.4通关便利

两步申报

1,通关时间压缩

对企业而言,提货速度更快,减少了货物在码头的滞留时间,压缩了进口成本。

“两步申报”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通关服务,有效降低企业在货物口岸通关中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据数据统计,从2020年1-8月,“两步申报”进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较同期全国进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一半以上。

2,通关过程灵活

企业可自行选择“两步申报”或现有模式,反正哪种对企业有利就可以选哪个。

两段准入

1,通关时间压缩

“两段准入”通过附条件提离、转场检查、目的地检查等方式,进口货物可以快速提离口岸,大大节约在监管场所等待的时间。

2,通关效率提高

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在属地完成目的地检查或检验合格的通知后,就可以销售或使用,大大提升了口岸提离效率,实现了大多数中低风险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有助于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降低货物滞港产生的仓储和时间成本。

对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特别是在海关监管场所停留和通关物流的时间。这两种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带来时间的节约和通关的便利,可以说是异曲同工。

NO.5注意事项

两步申报

1、“两步申报”模式仅进口环节适用,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使用舱单系统申报舱单;

3、企业在概要申报前需准确掌握进口货物是否“涉税、涉证、涉检”,涉及的监管证件实现联网核查;

4、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可以实施“提前申报”。

5、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收到“补充申报”或“提货放行”回执后,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及时完成完整申报,否则将产生滞报金。

6、有纸申报报关单,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使用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的、运输工具进境超过14天的进口货物,非“金关二期”账册的进口加贸类或特殊区域货物,均不适用“两步申报”。

两段准入

1.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2.口岸不具备监管条件的隔离检疫、冷链仓储、粮谷加工、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等,可在卡口外海关指定场所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3.在“准许入境”监管中,对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方可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合规提离;对无需等待检查结果可予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附条件提离,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

4.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活易腐等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须及时召回。

5.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合格入市”监管可在口岸放行前与“准许入境”监管合并实施。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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