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种设备是一类特色鲜明,且进口和监管形式多样的进口机电产品,今天就让小编和大家来聊聊,进口特种设备需要注意什么?
01、什么是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02、特种设备的界定有无具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前,主要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附件对产品结构、工作参数、产品用途等的具体定义和描述来界定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该目录包括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4位专用监管代码157个。其中,锅炉代码6个、压力容器代码19个、压力管道代码42个、电梯代码15个、起重机械代码35个、客运索道代码10个、大型游乐设施代码21个、场车代码4个、安全附件代码5个。
另外,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有对特种设备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的要求,自2014年10月30日起,一律按照新版《特种设备目录》的描述界定特种设备。
03、进口特种设备的准入和申报要求有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同时,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目前,进口特种设备监管证件已经实现联网核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要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采用生产/制造厂许可形式,申报时需填报“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海关代码430)”,同时填报许可证编号。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和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元件及关键件采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申报时需填报“进口机电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海关代码429)”,同时填报证书编号,产品名称按对应证书描述的内容填报。
04、进口特种设备有什么特殊准入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一是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是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实施。
三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实施。另外,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在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可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或海关。
05、进口特种设备还有哪些监管要求?
①.设备附带部件属于特种设备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07号)要求,有关部件应取得我国生产/制造许可。
②.进口产品属于或附带蓄能器的,根据《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要求,只需进口蓄能器壳体生产厂取得制造许可,但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壳体制造厂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③.压力管道元件随锅炉、压力容器整机进口的,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要求,上述元件随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④.进口特种设备属于旧机电的,如在《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项下,不准进口。其他允许进口的旧特种设备,需获得我国准入许可,并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还应提供有效排放达标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