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中国企业想要为扩展海外市场而提前进行海外商标申请时,除了可以向每一个国家的主管机关一一提出商标申请之外,还可以在马德里体系之内以一份申请获得多个国家领域内的商标保护。

马德里注册最大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商标规划战略提供了便利途径。

制度背景

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分别对我国生效。二者同为马德里体系的构成部分,但在某些方面的条款并不完全一致。

为了更好的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保护,规划有利于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商标保护战略,中国企业和代理机构需要对以下区别特别注意。

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的区别

基础不同

马德里协定下获得国际注册的基础是原属国的商标注册; 而议定书规定原属国的商标申请也可以作为基础申请而获得国际注册。

审查期限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方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后,须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查工作,若超期未完成,则该商标将自动在该缔约国内获得保护; 而在议定书中,该期限为18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在向国际局申请在某缔约国的商标保护时,若该缔约国和国际注册的原属国均同时参加了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则该国际注册不适用议定书的规定,即审查期限为12个月; 只有在国际注册的原属国只参加了议定书而未参加协定时使用18个月的期限。

措施不同

正如前文所述,国内基础注册是马德里体系中的国际注册的必要依仗。根据“中心打击”原则,如果基础注册在该商标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驳回,则其在缔约国内的延伸保护也相应地丧失。

为了减少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议定书中有所规定,即将国际注册申请转换为单一国家(地区) 的申请,而国际注册日或者优先权日得到保留; 而马德里协定没有类似的补救措施。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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