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

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Beliz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IFSC),是对投资服务公司于伯利兹的监管机构。

IFSC也是加勒比海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CFATF)的活跃成员,并赞同其核心原则,致力于消除洗钱和全球金融体系下的地区金融稳定。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和多方国家有所合作。

机构性质

IFSC是一个自律机构,政府颁布的法例,IFSC自身负责实施监管和遵守法规IFSC颁布了国际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监管许可条例,IFSC牌照主要是为了确保在伯利兹或从伯利兹提供国际金融服务的人员必须合适且恰当

伯利兹也是加勒比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CFATF)成员国之一,消除洗钱和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稳定是CFATF的核心原则。此外,伯利兹也从政治层面承诺,会遵循联合国洗钱离岸论坛的目标。

机构简介

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IFSC)成立于1999年,监管非银行领域,IFSC的成员既包括公有企业,也包括私立企业。

伯利兹是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中美洲国家,较晚进入国际金融服务领域,1981年宣布独立,目前与中国没有建交关系。伯利兹最早以农业为主要经济项目,1981年后加强多样化发展,开拓国际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以增强国际竞争力。1990年,伯利兹参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模板制定了《国际商业公司法》,经过10年发展,伯利兹国际商业公司(IBC)注册超过15,000家。伯利兹的《国际商业公司法》特别有利于离岸投资者。国际商业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国际金融交易、资产保护、经营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船舶所有权、佣金协议等众多商业交易。

1992年,制定了在案和离岸信托法案,对《国际商业公司法》进行了补充。1996年,伯利兹通过了《离岸银行法》,进一步扩展了离岸领域。同年,伯利兹还通过了《洗钱(预防)法》,规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监管职能

1、推动发展伯利兹作为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的地位

2、保护和促进伯利兹在离岸金融中心的声誉

3、提供国际金融服务的适当监管

4、制定政策,在法规部分为政府提供建议和帮助

5、为利益相关方收集、储存和提供可靠及时的金融资讯

伯利兹IFSC牌照类别

1、第一类牌照:

Formation or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 other offshore companies

专业成立和管理国际商业公司和其它离岸公司的牌照

2、第二类牌照:

Trust form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shore trusts and provision of trustee services

专业成立和管理信托公司,离岸信托公司,以及提供信托服务的牌照

3、第三类牌照:

International asset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国际资产管理及保障服务的牌照

4、第四类牌照: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

汇款服务牌照

5、第五类牌照:

Payment processing services

支付服务牌照

6、第六类牌照:

Trading in foreign exchange

外汇交易商牌照

7、第七类牌照:

Trading in financial and commodity-based derivative instruments and other securities (e.g. futures, options, interest rates, foreign exchange instruments, shares, stock,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s, etc.)

金融证券交易商牌照,从事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和其它证券衍生品交易,包括期货,期权,利率,外汇,股权,合约价差等的交易

8、第八类牌照:

Money brokering

货币经纪商牌照

9、第九类牌照:

Money lending and pawning

贷款牌照

10、第十类牌照:

Money exchange

换汇牌照

11、第十一类牌照:

Safe custody services

保管服务牌照

12、第十二类牌照:

Accounting services

财务服务牌照

13、第十三类牌照:

Brokerage, consultancy or advisory services in any of the above services

咨询、提供建议服务的牌照

申请批准

批准申请后,IFSC会向IFSP或律师发送一封信件,要求支付牌照费和在伯利兹境内的银行开设账户。收到相关文件后,IFSC就会发放牌照。

IFSC对持牌人的要求

1、牌照持有人必须一直遵守IFSC法律法规的要求。

2、牌照持有人不得向伯利兹居民或实体进行证券、外汇、衍生品或类似其他交易,依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或国际银行法授权的银行以及伯利兹政府或为伯利兹政府完全所有的公共法定法团除外。

3、牌照持有人的业务货币种类不得是伯利兹货币。

4、牌照持有人必须向所有客户提供月度报表,报表中应包含客户应得金额以及应客户要求应支付该资金。

5、牌照持有人必须单独或共同持有IFSC规定的现金或合格授权证券,保证客户贷记超过客户借记。此外,牌照持有人必须隔离客户资金,且实际持有或控制为客户持有的全额支付和超额保证金证券。

6、牌照持有人不得鼓励客户账户进行过度交易,从而增加其或股票经纪人或经纪人佣金或其他收入。

7、牌照持有人不得在没有征得客户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执行任何交易,或不恰当地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盗用或借用、借贷或抵押。

8、牌照持有人必须向客户披露所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服务费用,且不得对客户进行区别对待。

9、牌照持有人如果因伪造、欺诈、盗取或挪用资金或证券被客户书面投诉,或受到伯利兹境内或国外刑事或民事诉讼(25000美金以上)影响,该牌照持有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IFSC报告。

10、牌照持有人代表客户执行保证金交易时,必须持有由受益客户签字的保证金协议,且从客户处获得最低保证金存款2000美金。

11、牌照持有人的外汇交易仅限于场外市场和有组织的交易所,且不得从事现金或平行市场的外汇交易。

12、牌照持有人必须优先执行客户订单,收到执行指令后执行指令,且必须立即处理客户投诉,尽一切努力解决问题。

13、牌照持有人必须每月10号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形式提交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止的实收和未动用资金报告以及上月损益表,所有已执行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额。

14、牌照持有人在伯利兹境内或其他辖区自愿申请破产或被迫破产、任命托管人或接收人、移交全部财产、承认资不抵债和长期无法符合净资产要求时,不得再执行证券或衍生品交易,且必须向IFSC发出立即通知。

15、牌照持有人在没有获得IFSC的书面批准情况下,不得合并、转移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负债、更改牌照上登记的名称或地址、修改公司备忘录或章程、向伯利兹居民提供交易服务。

16IFSC保留对牌照持有人最初控股、董事会或管理人员变更的批准权利。

17、牌照持有人每年必须至少一次会见IFSC,以回顾牌照持有人上年的业绩以及来年的展望。

18、牌照持有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金融和基于商品的衍生品交易经纪商提供的产品

19、牌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

20、牌照持有人必须特别注意金额超过10,000美金(或其他币种等值金额)的现金存款(包括不记名货币工具),以确保该存款不属于洗钱或其他金融犯罪来源。

21、牌照持有人对单一发行者包括附属机构的股份投资不得超过其实收和未动用资金的25%

22、牌照持有人在未征得IFSC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3、牌照持有人必须向IFSC提交运营程序手册,包括流动性和洗钱预防控制。

24、牌照持有人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

25、牌照持有人须在伯利兹境内的银行或其他获得授权的金融机构保持最低实收和未动用资本100,000美金。

26、若此前提供的信息有变化时,牌照持有人必须立即通知IFSC

27、如果牌照持有人违反上述条件,IFSC可以撤销持有人牌照。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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