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05号公告,公布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
至此,自2018年11月以来,海关已分3批准予27家检验机构开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详细名单如下:
2018年第163号公告公布第一批21家机构名单
2019年第2号公告公布第二批4家机构名单
2019年第105号公告公布第三批2家机构名单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次修正)和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据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在2019年两会“部长通道”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作为强化源头检验,禁止洋垃圾入境的重要举措之一,2018年海关通过装运前检验发现不合格固体废物15万吨,有效地拒这些洋垃圾于国门之外。
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即“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同时,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而是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针对机构的备案管理、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针对装运检验工作的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前面3批公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经海关总署备案的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可以这样理解,27家机构之外的机构,未经中国海关备案,不能承担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即使进行了检验,其检验结果(证书)也不被中国海关接受。
此外,如果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关于“装运前检验机构”上述规定还有以下要求: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
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也规定,供货商、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海关总署对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诚信管理的原则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
符合下列条件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A类装运前检验机构:
(一)从事检验鉴定业务5年以上;
(二)具有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检测设备;
(三)具备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稳定。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列入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货物到货时,海关实施全数检验。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海关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对供货商、收货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A、B、C三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不受理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5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及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年内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三)给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四)B类预警期间,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再次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
(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
(六)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预警条件的;
(三)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了解了海关对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管理规定后,我们重点提示以下几点:
1.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也就是说,装运前检验是进口废物原料的必备条件。
2.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主体可以是海关,也可以是装运前检验机构。
3.已经在海关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各自检验废物原料种类不同,进口企业除了要看清检验机构是否在海关备案名单中之外,还要看清具体可以承担检验的废物原料范围。
4.实施了装运前检验并取得了证书,货物到货后仍然要接受海关检验检疫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