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货物过境美国的货代和外贸朋友们注意了,请务必及时准确申报!船公司已发布通知,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将全面、严格执行ISF -5(针对经过美国港口转运到墨西哥和加拿大)申报。即对FROB货物(过境期间停靠美国港口的货物)要求备案。并且,将ISF进口商定义为船公司(carrier)/ NVOCC。针对不按时申报或将面临高额罚金!
由于进口商定义扩展至NVOCC(无船承运人),因此,如果您的货物运输目的地最终不是美国港口,但货物卸货之前船舶会挂靠美国境内港口,或者如果您的美国对应方负责进行进口安排,也许你需要联系相关船公司,或者留意船东的相关通知,明确一下船东是否已经将把ISF申报的责任转移给你了!
关于ISF-5的申报提交责任,已经有船公司在官网发布了相关通知:
通知大意:
自2019年3月15日起,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开始全面执行ISF-5对外国留存在船上货物的备案要求。这将影响任何在过境期间停靠美国港口的外国货物。进口商安全申报(“10+2”,“ISF”)规则于2009年生效。当时,进口商被定义为“承运人”和负责ISF备案的一方。由于对裁决的法律语言存在混淆,ISF -5从未得到全面执行。2018年4月12日,美国CBP发布了《ISF决定和最终规则》,将无船承运的ISF进口商定义扩大到无船承运。
2018年11月28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公布了一份进口安全备案常见问题清单,明确了无船承运人和预订代理为ISF-5申报责任方。
在无船承运的情况下,谁负责提交ISF-5?
由于ISF5文件必须在装货前以最低提单级别(适用HBL级别)填写,这将要求无船承运人和订舱代理人填写备案。
向CBP提交HBL数据的一方,是负责提交ISF5的一方。
作为全球海关申报的鼻祖,美国申报之繁琐罚款额度之高,经常让出口美国的客户和货代企业感到提心吊胆!据悉,美国海关出台新规,对ISF申报主体给出新的定义,这或将改变现有的海关申报模式!!
早在2016年7月,美国海关就已提议要对FROB,IE和T&E货物,以及进入FTZ/CBW的货物相关的ISF进口商进行重新定义。最终,该提案于2018年4月通过并正式成为新的条款!
新的规定如下:
*对于FROB货物,新规则将ISF进口商定义为船公司(carrier)/ NVOCC。
*对于IE和T&E进口货物以及要交付给FTZ / CBW的货物,新规则定义了ISF进口商不仅是承运人/NVOCC,还可以包括货物的所有者,购买者,收货人或持牌报关行。
请注意,此规则仅适用于FROB货物,IE和T&E货物,或进入保税区(FTZ)或海关保税仓库(CBW)的货物。
FROB货物是指那些不会在美国港口卸货,但在美国任何的港口停靠时仍留在船上的货物。
根据这一变化,美国海关将进口商定义为承运人或NVOCC。承运货物的进口商现在和将来都必须为FROB货物进行ISF-5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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