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落实好两会期间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的“减税降费、简政、公平监管”十个字要求,共同推进上海口岸跨境营商环境的持续追赶超越,上海海关将在海关总署的有力指导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继续担当作为、勇于创新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记者从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出台改革举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海关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对标一流、瞄准问题,深入推进海关各领域改革,配合上海市有关部门出台《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01►全面推广“提前申报”

对进口货物,海关鼓励申报人在确认舱单信息传输后、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申报。对出口货物,企业可以在确认预配舱单传输后、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这样可以便利非查验的进口货物抵港即可办理放行提离,出口货物抵港即可放行装船。

3月20日,上海海关已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外高桥港也开始试行出口“提前申报”。具体公告见文末。

02►大力推进“先放后税”

重点介绍一下“关税保证保险”制度。此项制度是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投保人,海关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关税保证保险后,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向海关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从而实现“先放行、后缴税”。此项制度自去年9月1日试点以来,担保金额已达到15.13亿元人民币,发挥了很大的政策效应。

03►落实建立进口“提前申报”容错机制

海关高度重视进口货物“提前申报”容错机制的建立,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陈君言 摄

04►创新“先放后检”监管模式

对于进口铁矿、锰矿等矿产品在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并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而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及签发证书等均在货物提离后实施。

兰维乐(上海)拿到鲜奶“先放后验”试点企业资格后,鲜奶从新西兰牧场全程冷链空运至上海上架销售的时间,从10天缩短到了4天。

05►试点“集中审像”“先期机检”查验模式

“先期机检”是指在企业申报之前,依托舱单信息与“先期机检”图像比对分析,结合“智能审图”来实现口岸安全准入风险的防范和无干扰作业的模式。上海关区拟在洋山海关进行试点。

上海海关为洋山四期全自动码头专门打造的监管车。

06►加快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

上海海关依托上海口岸优势,建设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方法,实现口岸安全与便利的有机统一。目前,平台已汇集各方数据7亿余条,与“单一窗口”、船公司和港务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企业能够依靠平台数据实现 “靠泊即提”。

07►试点《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主打印

此项改革制度是指企业自行下载打印税单。与以往到海关业务现场领取相比,企业可更快获取税单,不用担心税单遗失。

在上海浦东海关办事大厅,2台高速打印机而今已是静悄悄。(李晔 摄)

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
“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上海市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上海口岸出口货物通关时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上海海关决定自即日起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对于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的本地清关货物,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二、试点内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三、作业要求

(一)报关申报。

1. 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上海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 申报人可自行选择上海浦江海关驻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或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货物查验。

1.出口货物以无纸方式申报的,海关在货物运抵后,通过信息系统回执告知查验,申报人在预录入客户端自行打印查验通知单;以有纸方式申报的,海关在货物运抵后打印查验通知单告知查验。

2. 申报人至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查验手续。如需委托查验代理的,应由出口货物发货人直接委托。

(三)放行作业。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申报人如无法确认货物放行状态的,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四)货物验放。

出口货物按上海海关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实行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五)落装改配。

出口货物直接改配及落装手续按上海海关2018年第16号公告办理。

(六)货物提离。

出口货物需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报人凭监管作业场所出具的《在港(库)证明》及相关资料,至申报地海关办理手续后,持相关证明至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提离手续。

(七)报关单修改/撤销。

1. 出口货物放行前,报关单需修改和撤销的,按上海海关2017年第1号公告要求办理。

2. 出口货物放行后,需变更报关单集装箱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等项目的,申报人应按删单重报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9年3月20日

( 文章转自:上观新闻、中国海关、海运,转发请注明,如图片有侵权,请告知 )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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