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乃生命之源,谁也不敢说这一辈子能没了它!就目前来讲,水还是很容易就能得到的,若是时间倒回几十年,谁也不会想着去花钱,还是花大价钱去买一瓶水来喝。

但是如今矿泉水行业也是竞争十分激烈,甚至在外贸行业当中,也占着相当的比例。

依云,可以说是矿泉水行业当中,相对昂贵的了。据高沃小知在网上查询,一箱24瓶的依云矿泉水,就算是优惠价也要169元,合算7元一瓶。

对于我们这些小老百姓们来说,一瓶水非要弄成我们喝不起的样子,真是够够的了……

一瓶矿泉水,给我们最直接的感受,还要从瓶子说起。依云矿泉水瓶子的设计,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也曾经是项成功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来着,只是,就在不久前的2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这是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申请的201330073858.7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瓶子”。

2018年8月24日,阿尔卑斯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2018年12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在阿尔卑斯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中,有两件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第一件是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申请的第00320124.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日为2001年2月14日。

第二件是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自己申请的第200430053677.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日为2005年4月6日。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两者整体形状相同,均是瓶身为圆柱体,上部内缩直至形成瓶口,内缩部分具有装饰的形状或图案,瓶身上下基本相同位置有环绕瓶身的装饰线。

而对比设计2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部位公开了非常相似的山峰状装饰较为引人注意,因而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不易被两者山峰状的细微差别所吸引,因此对比设计2公开的山峰状设计与涉案专利瓶身上部相应部分的视觉效果非常相近。对比设计1在内缩部分也有装饰性设计,因此存在将对比设计2相应部分的山峰状设计替换到对比设计1上的启示。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瓶身整体较为常见,其上的山峰状设计虽较为醒目,但该设计早在2005年已被对比设计2公开,将该设计组合到常见的瓶体上,组合后的视觉效果可以预料到,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组合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宣告201330073858.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如果你要问,阿尔卑斯公司为什么要费那么大劲把依云的这件专利无效?看下面这张图。

就问你像不像?这下懂了吧

一瓶水7元钱,一个瓶子自然价格更是不高。但是,一件专利的价值,却根本无法以此评定。专利的申请,专利的使用,专利的维权,是企业专利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步错,可能就意味着满盘皆输,损失不可估量。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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