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的发展,逐渐拉近了国家之间的距离。一件商品,只要条件允许,可以到达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

在国外,我们可以随便在街边的商超里买到国产的食物,在国内,要想买到一些进口的化妆品,或是日用品,也是相当容易,甚至可以通过电商平台的购物,直接送货上门。

也就是因为这样,在商标方面,跨国注册及防御保护工作也变得尤为重要,且不容忽视。

然而,国际商标的申请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在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前提下,盲目地申请注册或领土的延伸保护,其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国际注册第1239397号“DO YOU VESPA?”商标,是意大利采购商PIAGGIO & C.S.P.A.于2014年7月14日被予以核准国际注册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14日。2015年4月23日,PIAGGIO & C.S.P.A.提交了上述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

一开始,就不是很顺利,商标局引证了一件第11977827号“Vespa”商标,认定与其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了驳回的决定。PIAGGIO & C.S.P.A.只得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等到PIAGGIO & C.S.P.A.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时,经商评委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已经予以撤销,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没有了引证商标,诉争商标是不是就可以予以初步审定了呢?非也,非也!

申请人PIAGGIO & C.S.P.A.还犯了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服务项目限定申请申请未被核准。

商评委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批发与零售商店关于香水,化妆品和梳妆用品,护目镜,摩托车手防护服,防护头盔,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电气设备和仪器,录制、传送及复制声音和图像的设备及其附件,运载工具,及其零部件以及配件,手表和首饰,文具用品以及书写用具,印刷品,皮具,家用和厨房器具,服装及其附件,鞋类,帽类,娱乐品和玩具”服务在中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定服务,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综上,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商标的注册和国内商标的注册相比,专业性更强,流程更为复杂。通过马德里商标等申请途径,为国际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提供了不少的便利,但在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时,还有许多我们应当提起高度关注的细节,直接关系到商标状态。

国际商标的注册申请,有很多原则性问题,一个细节的忽视,可能就会导致商标的驳回。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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