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大货轮之一的巴拿马籍货轮MSC Zoe于1月1日晚间在北海遇上恶劣天气,至少270个货柜落海,其中3个货柜含有潜在危险物质。

最新消息:现在已有21个集装箱已经被找到,7个集装箱被冲到荷兰地区的Vlieland和Terschelling海岸上,但装有危险品的集装箱下落未明“MSC ZOE”轮向北方向缓慢移动,将尽快安排靠港,评估进一步的损失。此次灾难事件不仅导致货物船期延误,船上货物和船舶人员都存在巨大的危险和不确定性。

注意:有3个箱子内货品具有危险的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具有潜在爆炸性如果它们仅受到轻微的热量,摩擦,机械冲击或不相容材料的污染,它们会迅速或爆炸性地分解。

这三个箱子分别是:黄色箱号(MSCU3713629),蓝色箱号(CXDU2077321)和锈棕色箱号(TCLU41747408)。


地中海航运19万吨箱船“MSC Zoe”号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发生集装箱落海事故。

地中海航运“奥斯卡级”的“MSC Zoe”号集装箱船计划从葡萄牙的锡尼什港航行至德国的不来梅港。

事故发生时间在当地时间1月1日夜间至1月2日早。

出事地点在德国的博尔库姆岛(Borkum)的北部海域,如图所示。

MSC Zoe服务于马士基和MSC联盟,运力高达19224TEU,主要服务亚欧航线。根据大船期显示,该船曾挂靠天津新港、上海宁波深圳等多个港口,开往欧洲,牵涉到现代商船、马士基、汉堡南美、Sealand等多家船公司

目前已有很多荷兰民众跑去海滩“捡漏”,拾获灯泡、汽车零件、宜家家具、衣服和玩具等等,媒体还拍到当地人围绕着蓝色货柜,其中有人抱着一台平板电视的照片。

不知道这其中有多少是我们出口发给欧洲客人的货物。。。

祸不单行!1月2日,载15人货船在浙江海域沉没,已救起5人中1人死亡

今日清晨07:05分,搜救中心通报,一艘帕劳籍杂货船(原通报为台湾籍渔船),于台州玉环以东90海里处翻覆。

接报后,浙江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分别作出批示 ,要求组织力量全力搜救事故失联人员,尽快查清船舶信息、查明事故原因。浙江省相关部门和附近渔船第一时间迅速全力组织营救。

目前,韩国籍渔船救起落海2名缅甸籍船员,下午2时许,中国渔船救起2名海员和1人遗体,尚有10名海员失踪待救,船上共有15名海员(1台籍、14缅甸籍),台湾海巡单位“连江舰”也赶往救援。

救援人员于09:00抵达目标区,初步搜寻无获。

据了解,帕劳籍杂货船「LONDON」,总吨位2216吨,12月30日从台中港出发前往韩国釜山,翻覆地点约台州玉环以东90海里处,中国搜救中心目前已出动东海救101号、直升机1架等前往救援,并在下午2时许,由中国籍渔船「闽连渔58888」救起2名海员及1人遗体。

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已协调浙岭渔21518、浙椒渔60001等浙江省12艘渔船,闽连渔58888、58666等5艘渔船(船东均为温州洞头人)在事发海域全力搜救。

截至发稿,台籍船员CHEN, KO HUI(67年次),尚未寻获。

近期航运事故一览:

1月1日,一大型滚装船太平洋突发大火!2海员失踪,3人恐已遇难!

12月27日,关于原船名“富兴9”沉没

12月26日,“海虹01”轮在长兴岛以北进水翻扣...

12月26日,广州南沙港两货船相撞,集装箱被推倒,响声巨大

12月24日,达飞集装箱船与悬挂中国旗船舶相撞致后者沉没,船期延误

条款CIF,没买保险的货主,属于最倒霉一类的。货款是一分都拿不到的,同时还要交共同海损,还得付运费给船公司,还得承担收货人可能的“索赔”,等等一切责任都要货主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不会省那点钱)

条款CIF,买了保险的货主,货款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决于你买的保险种类),要交共同海损(此费用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要取决于你的保险种类),要付运费。

条款FOB,收货人承担这些风险和责任了。但如果收货人拒付或者破产,最终在收货人那收不回钱,那还得向shipper来收钱。(曾经一个海商法的权威说FOB情况下,shipper也有可能承担损失,但是具体情况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对于没有买保险的货主们

首先需要判定的是柜子有没有受损。

根据国际惯例,如果货主的货物烧光了,船公司会向货主索取报关时的箱单和发票,核查货物的货值,按照比例补偿部分损失;

如果货物没有损失,就需要给船公司一定费用,用以分担船上受损货物的损失(船公司会找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

这是国际上共同海损惯例,之后船公司会安排转运(时间就不要太指望了)

何为共同海损?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载有货物的船舶遇到风浪,为防止船舶倾覆而抛弃一部分货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共同海损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所以应由各受益方分摊,而不应由受损失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建立的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它对于避免台风、海啸、搁浅、触礁、碰撞等危险造成船、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和合理的;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

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

2.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3.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4.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5.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6.作为燃烧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8.运费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

1.救助报酬;

2.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3.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4.代替费用;

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6.理算费用。

当共同海损发生后,为了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比例,必须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即由共同海损理算人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分摊额,最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工作。

而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共同海损理算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需确定共同海损的总金额,即因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总金额。这样才能确定共有多少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

在本次共同海损中,应以受损货主的货物在大阪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减去货物灭失后不必支付的运费计算共同海损总金额。

其次,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其目的在于按照各受益方受益的多少来分摊共同海损。

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实践中一般按下列步骤计算各受益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1.将共同海损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计算出共同海损损失率。即:共同海损损失率=共同海损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100%。

2.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到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即: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共同海损损失率。

请有货在船上的朋友立刻与货代、买家联系!

按照农历年计,这个海运本命年还没有过完,出货不忘买保险、买保险、买保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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