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6/112/EC号指令》 (《增值税指令》)多项修改内容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影响到企业对消费者(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的增值税规则。这些规则是由欧盟理事会于2017年12月通过《第2017/2455号指令》并于2019年11月通过《第2019/1995号指令》 (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确立的。
修改相关规定旨在克服欧盟委员会2015年“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通报和2016年“决策时刻-迈向欧盟单一增值税区”行动计划通报中所指的跨境在线销售壁垒。上述修改将着重解决商品远程销售所用增值税制度和低价值货物进口所产生的问题,即:
◆ 向位于其他成员国的最终消费者在线销售商品的欧盟企业,若销售额超过远程销售阙值(即3.5万/10万欧元),则需要于消费者所在成员国注册并缴纳增值税。这给商家带来巨大行政负担,并阻碍欧盟内部在线贸易的发展。
◆ 价值不超过22欧元的低价值商品进口免征增值税,该免税政策导致滥用行为的出现,从而造成成员国损失部分税收。
◆ 从第三国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商品的非欧盟企业,向欧盟供货可免缴增值税,且无需注册增值税,因此与设于欧盟的竞争对手相比,享有明显商业优势。
(一)法规背景
保证VAT在交易发生时就被缴纳,由于增值税支付增加和增值税欺诈减少,所有成员国都将受益,欧盟公共收入增加。
欧盟企业将能够在更简单、更公平的环境中成长,避免海外卖家的偷税漏税损害当地电商企业的利益。创建一个简化和透明的VAT申报系统,卖家能对欧盟税务统一管理,减少行政支出。
(二)税改关键词
2C远程销售卖家跨境将货物运输至消费者和某些其他指定类别的客户处
包裹
由供应方或潜在供应方打包在一起且采用同一物流商配送的货物包裹
视同供应方/转售方
运营电子界面的纳税人(仅在增值税意义上)被视作从卖家购买商品,并将商品再卖给消费者,比如销售平台
货件价值
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价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发票上单独注明的税费
低价值商品
进口时点,货物的货件价值不超过150欧元
电子界面
定义十分广泛,可以包含网站、门户、网关、网上商城等电子界面,狭义理解通常为促成货物远程销售的电子平台,如Amazon,eBay,速卖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