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CLP法规分类为危险物质或根据30%/ CE指令符合危险混合物分类的混合物包含在您提供的化学产品中。
使用PBT或vPvB1物质时(附件XII)。
当使用候选物质清单中包含的物质进行授权时(REACH,第59条第1款)。
供应商必须自发地执行这些步骤。但是,当制剂不符合危险分类标准时(第5,6,7条指令1999/45 / EC),接受者可能需要SDS,但确实含有较高浓度的某些物质。
供应商应立即更新安全数据表:
一旦有可能影响风险管理措施的新信息或有关危害的新信息可用。
一旦批准或拒绝批准。
一旦施加限制。
第14或37条要求行为者对该物质的化学安全性进行评估。在评估期间,您还必须确保安全数据表中包含的信息与评估一致。
《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EC) No 1272/2008,以联合国全球协调制度(GHS)为基础,其目的是确保对健康和环境的高度保护,以及化学物质(Substance)、化学混合物(Mixture)和化学品(Article)的自由流动。CLP标签法规修订了《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 (DSD))、《危险制剂指令》(1999/45/EC (DPD))和部分《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EC) No 1907/2006 (REACH)),自2015年6月1日起,成为欧盟内部唯一执行的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立法。
CLP标签在欧洲经济区(EEA)中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产业(Industrial sector)。它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在将其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之前,适当地对它们进行CLP分类、CLP标签和CLP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