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的MSDS有如下一些相关法规及要求:
一、国际法规(GHS)
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GHS法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GHS标签和GHS格式的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
二、欧盟法规(CLP)
(一)REACH法规(EC NO.1907/2006)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限制物质;
(二)CLP法规(EC NO. 1272/2008)
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和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2015年6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混合物(配制品)的危害分类全面实施CLP标准,老的化学品分类指令将陆续被废除。
三、美国/加拿大法规
(一)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29 CFR 1910.1200 (HCS).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HCS) (29 CFR 1910.1200(g)是目前美国MSDS/SDS报告办理的主要法规,在GHS法规被美国引用实施后,HCS格式已和GHS趋同。
(二)美国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险工业化学品,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制定。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制定的关于MSDS格式与编写内容的规定。
(三)有毒物质控制法案
美国TSCA法案。与欧盟REACH法规相似,旨在对美国市场内流通的化学品进行监管。并对需要提供MSDS的化学品做出规定。
(四)加拿大WHMIS
Workplace Hazardous Material Information System(WHMIS)加拿大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WHMIS 是为在工作场所使用的有害物质提供信息的全国系统,是为减少由工作场所危险物品引起的职业伤害而制定的。
危险物品运输法
洁净空气法修正案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质包装及危险预防法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