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行业,大家肯定都有接触过,或是了解过。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运动品牌实在是太多了,有时尚的,有休闲的,有平民的,也有贵的要命的……
乔丹体育,是一个体育用品的品牌。但是从名称来看,大家就能看出门道。乔丹?就是那个美国知名的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吗?这难道是国外引进的一个品牌吗?
当然不是!
就因为这个名字,就因为“乔丹”的这个商标,还曾有过这样一个故事。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四年的商标拉锯战正式宣告终结。
虽然,小编在商标网上查询,依旧有“乔丹”商标处于注册的状态,比如这一件。
但是,另一件“乔丹”商标在到期续展的过程中,在今年的8月份,收到了不予核准的通知,也面临失效。
相比较“乔丹”两个字,这个运球的动作图形,在商标方面,在市场门头之上,开始变得越发常见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就在最近,“乔丹”商标再次卷土重来!
这是一批乔丹体育在2016年申请的商标——“乔丹QIAODAN”,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4类、第12类、第14类、第19类、第20类、第23类、第27类商品上。
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今已审理终结,驳回了乔丹体育的上诉,维持原判。
乔丹体育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却损害了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根据“27号判决”,“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其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是在2001年《商标法》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将“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一个品牌,要想让用户能够记住,并且产生信任、产生消费,首先要有一个好名字。但这个“好”,绝不能是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即使每天都有若干的商标提交申请,但如今依旧不乏好名字的存在,就看你有没有一双发现好名字、好商标的眼睛。
在选择商标时,务必要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