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
责任商业联盟(RBA,即前电子行业公民联盟[EICC])的行为准则旨在建立各种标准,以确保电子行业或以电子产品为关键要素的行业及其供应链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人受到尊重并享有尊严,且经营活动符合环保和道德要求。
本准则所指电子行业包含为生产电子产品而设计、营销、制造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组织。
电子行业的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自愿采用本准则,并应用到其供应链和转包商中,包括合同劳工的提供方。
要采用本准则并成为参与者(“参与者”),企业应声明其支持本准则,并积极按照本文所述管理体系与本准则及其标准保持一致。
参与者必须将该准则视为一个全面的供应链倡议。参与者还应至少要求其下一级供应商认同并执行本准则。
采用本准则的基础是理解企业的所有活动必须完全遵守其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法规。1本准则还鼓励参与者比法律规定做的更好,借鉴国际公认的标准,以促进社会和环境责任以及商业道德。绝不可因遵守本准则而违反当地法律。RBA 准则中的标准若与当地法律有异,RBA 在界定合规性时以最严格的要求为准。与《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相符,本准则中的规定源自并尊重国际公认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 (ILO)《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RBA 承诺在本行为准则的持续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定期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本准则由五个部分组成。A、B 和 C 部分分别概述了劳工、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的标准。D 部分描述了商业道德相关标准。E 部分概述了符合本规范管理的体系所需具备的要素。
A. 劳工
参与者承诺维护工人的人权,并以国际社会理解的尊严和尊重对待他们工人。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人,包括临时工、外籍劳工、学生工、合同工、直接雇员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人。本准则在起草过程中参考的公认标准(列于参考资料中),这些资料亦可作为附加信息的有用来源。
劳工标准为:
1) 自由择业
不得雇佣被强迫、受束缚(包括债务束缚)或受契约约束的劳工、非自愿或剥削性质的狱中劳工、奴隶或贩卖人口。这包括不得以威胁、暴力、胁迫、诱拐或欺诈等手段运输、窝藏、招聘、转移或接收人员。对于工人在工厂内的行动自由及进出公司提供的工人宿舍或生活区等场所(若适用),不应设立不合理的限制。作为雇佣流程的一部分,必须以工人的母语向所有工人提供书面的雇佣协议,其中包括对雇佣的条款和条件的说明。外籍劳工必须在离开原籍国之前收到雇佣协议,并且在其到达接收国后,雇佣协议中不允许有替代或变更,除非这些变更是为了符合当地法律并提供平等或更好的条款。所有工作均须出于自愿,工人可自由地随时离职或终止其雇佣关系,如按照工人合同给予合理通知,则不必支付任何罚款。雇主、代理和子代理不得持有或以其他方式销毁、隐藏或没收身份证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护照或工作许可。只有法律要求时,雇主才可持有此类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得拒绝工人访问其文件。工人无需为其受雇而向雇主的代理或子代理支付招聘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如果发现工人支付过任何上述费用,应将该费用返还给工人。
2) 未成年的工人
在生产的任何阶段均不得使用童工。术语“儿童”是指任何未满 15 岁、或低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或低于该国家/地区的最小就业年龄(以这三者中最大者为准)的任何人。参与者应实施适当的机制,以核实工人的年龄。支持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规的、合法利用工作场所的学习计划。不满18 岁的工人(未成年的工人)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参与者应通过合理维护学生工记录、对提供学生工的教育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保护学生工权利,以确保对学生工进行适当的管理。参与者应向所有学生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培训。如当地法律未作规定,学生工、实习工和学徒工的工资应至少达到履行同等或类似岗位的初级工人的工资水平。如果发现童工,将提供协助/补救措施。
3) 工作时间
商业实践研究表明,工人过劳与生产力下降、人员流动性升高、伤病人数增加等情况明显相关。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而且,除非紧急或异常情况,每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不应超过 60 小时。所有加班都必须是自愿行为。工人每七天应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资和福利
向工人支付的薪酬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利在内的各项法律。根据当地法律,应按高于正常小时工资的标准向工人支付加班报酬。禁止将扣减工资作为一种纪律处罚措施。每个记薪周期,应及时向工人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资单,该工资单应包含足够信息以能够核算付出的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否准确。使用临时工、派遣工和外包工必须符合当地法律限制。
5) 人道待遇
不得对工人实施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霸凌、公开羞辱或言语侮辱等严苛的非人道行为;亦不得威胁要实施任何此类行为。应清楚制定支持这些要求的纪律政策和规程,并传达给工人。
6) 不歧视/不骚扰
参与者应承诺提供不受骚扰及非法歧视的工作场所。公司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现、种族或民族、残疾、怀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身份、服军役状况、受保护的遗传信息或婚姻状况等在招聘和雇佣过程中(如工资、晋升、奖励和培训机会等)歧视或骚扰工人。应向工人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此外,不应强迫工人或潜在工人接受可能带有歧视性目的的医学检查(包括怀孕或童贞检查)或体检。这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 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 111 号)起草的。
7) 自由结社
根据当地法律,参与者应尊重所有工人自愿组建和加入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与和平集会以及拒绝参加此等活动的权利。工人和/或其代表应能与管理层就工作条件和管理实践公开交流沟通并表达看法和疑虑,而无需担心会受到歧视、报复、威胁或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