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及实用新型的侵权标准

在比较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原告将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与被控侵权物互相比较。同时,法官会负责使原被告对每个要素的理解一致。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均包含在被控侵权物中,则判定被告侵权(即全面覆盖原则)。

韩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种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又可以分为文字侵权和等同侵权。文字侵权,是最基本的侵权类型,即指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所恰当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要素全部再现,且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要素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在判断等同侵权时,判断主体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申请日期以前的所要求保护的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知晓并理解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关的申请之前的所有知识,能够使用普通技术手段(包括实验、分析、制造)进行研究开发,并且能够发挥从公开材料中选择合适的材料、或者优化数值范围、或者替换为等同方案之类的普通的创作能力。

当 前 韩 国 进 行 等 同 侵 权 判 断 的 规 则 由 大 法 院 的Daebeobwon 判例确立。

具体的规则如下:

①两者之间采取相同的原理来解决问题(解决原理相同);

②采用的替换方案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产生与专利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技术效果实质相同);

③替换方案必须显而易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替换方案易想到);

④被控侵权物所采用的技术必须不是公共领域内的公知常识(非公知常识);

⑤被控侵权物所采用的替代方案未在审查及诉讼过程中被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禁反言)。

同时,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不能仅就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元素进行推导,应当从解决技术问题的原理出发,综合考虑现有技术及说明书中描述之后,再进行判断。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按照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并未完整实施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是实施被侵权专利本身,但是如果放任不管,则很有可能会导致直接侵权。

关于间接侵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侵犯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

①制造、转让、租赁、进口,或者许诺转让或者租赁专用于生产专利产品的物品的行为;②制造、转让、租赁、进口,或者许诺转让或者租赁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物品的行为(专利法第 127 条)。

根据大法院的判例,这里的“专用于”被解释为“不具备从社会观念上来看能够被通用且被承认的经济、商业以及实用性的其他用途”,但是如果只是能够用于专利产品以外的产品的理论性的、实验性的或者暂时的可使用性的程度,则不能否认间接侵权不成立。

二|外观设计的侵权标准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限于申请文件表示的范围,具体包括申请附图、照片或者标本以及相关的附属说明等。在实际侵权比对中,侵权的标准有两种,分别为相同侵权和相似侵权。相同侵权是指两者完全相同。由于仅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才侵权,则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过窄,因此相似的外观设计也落入了相应专利的保护范围。

相似的具体标准是: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的设计或产品相比,其设计重点两者实质相同,且产生了相似的美感。

在实际侵权行为中,从事生产、转让、租赁、出口或进口仅用于生产与注册外观设计或任何类似外观设计相关的产品,或者从事提供此类产品的销售或租赁的行为,应视为侵犯相关外观设计权或独家许可。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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