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面侵权判定
在美国专利法中,判定一个产品是否满足字面侵权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被诉侵权产品或过程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或者包含与这些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首先,需要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中详细描述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定义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2.比对技术特征:然后,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字面上的匹配。
3.考虑等同特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在某些技术特征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描述不完全相同,但这些差异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等同替换,那么这些差异不会阻止侵权的判定。
4.排除禁止反悔原则的影响: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修改,那么这些放弃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不应被考虑在内。
5.评估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尽管这一步骤不是直接用于字面侵权的判定,但它确保了专利本身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从而在侵权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二、等同原则判定
美国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技术特征上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不完全相同,但如果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方式和效果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实质上是相同的,那么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仍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专利权。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侵权者通过微小的变化规避专利保护,确保专利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
三、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1.“普通观察者”检验法:即如果在给予一个购买者通常给予的注意力的普通观察者眼中,两项外观设计实质上相同,即如果该相似性达到这种程度,以致于可以欺骗该普通观察者,诱导他认为是前一件外观设计产品而实际购买了后一件外观设计产品,那么后一件外观设计就构成了对受专利保护的前一件外观设计的侵害。
2.现有设计判定法: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法院会考虑现有设计的作用,并将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以及被控产品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产品是否采用了专利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差异点。此外,法院有时会采用“三方比对”的方法,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上与专利设计还是先有技术设计更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