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概述在莫桑比克开设公司的途径,同时考虑到莫桑比克市场目前提供的机遇以及潜在投资者在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精神方面可能面临的挑战。

首先,在更深入地描述创办企业所需的法律手续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比较常见的公司类型。

莫桑比克公司成立的监管法规已载于《莫桑比克商法典》(CCM),该法典由2005年12月27日第2/2005号法令颁布,最近由2018年5月4日第1/2018号法令修订。无限责任公司有三种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股份合伙企业)和三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和工业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本分析的重点将放在最后两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这两种公司在莫桑比克最为常见,投资者也最常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类型的公司在莫桑比克最为常见。投资者对特定类型公司的选择取决于几个因素,即结构和运营的简单程度、投资资本的数额以及股本所有权的保密问题。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 Sociedades por Quotas )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用于小额投资。这类公司有几个要求。它们必须至少有两名股东,最多有三十名股东(单一股东公司除外,必须由单个自然人设立)。

– 股本

股本由股东自由决定。然而,必须符合公司规模。股本分为称为“配额” (股份)的参与部分,其票面价值以当地货币(梅蒂卡尔)表示,与其在公司的入股价值相对应。

股份转让需要起草一份由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股东在生前转让“股权”时,公司及股东(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 责任

在资产责任方面,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以公司资产为限。

法律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一个或多个股东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数额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责任可能由公司或子公司共同承担,但对于承担此义务的所有股东而言,其责任必须相等。无论如何,此责任仅在股东为股东时对股东有约束力。

管理机构

就管理机构而言,应设立股东大会和管理机构。在这种形式的公司中,监事会是可选的。

股东无一例外均可参加股东大会。此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管理,董事可以是或不是公司股东,由股东任命,任期为四年,可连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有权获得薪酬,薪酬由股东决议确定。

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决议以简单多数作出。

– 利润分配

可分配利润由股东决定分配。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每年至少有25%或75%以上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但是,公司应保留至少20%的年度利润作为法定储备金,直到累计储备金达到股本的五分之一,而公司章程无权规定更高的最低金额。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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