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A认证的2.0的劳工历史版本的标准要求,了解RBA以往历史的变化
A. 劳工
参与者应根据国际社会公认标准,承诺维护工人的人权,并尊重他们。
本准则起草时参考了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社会责任(SAI)和道德贸易行动(ETI)
等公认标准,而这些标准同时亦是一种有用的额外信息来源。
劳工标准是:
1)
自由选择职业
不使用强迫、抵债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或者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所有工作应当是自
愿的,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不得要求员工上交政府颁发
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作为雇用的条件。
2)
不用童工
在制造的任何阶段都不得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 15 岁(或在该国/地区法律准许
的情况下可为 14 岁)、完成强制教育年龄、或该国/地区最低就业年龄而被雇佣的人士。
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徒计划则不在此列。然而,所有 18 岁以下的工人不
能执行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并且考虑到教育的需要,应限制其进行夜间工作。
3)
工时
有关商业实践的研究显示,生产率降低、离职率以及损伤和疾病的增加与工人疲劳有明
显的联系。故此,工作周不应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另外,除非是紧急或异常
情况,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应超过 60 小时。每周七天应当允许工人至少休
息一天。
4)
工资与福利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工资法律,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时间和法定福
利的法律。依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员工的加班工资应高于正常的每小时工资水平。禁止
以扣除工资作为纪律处分的手段。应及时通过工资存根或其他类似文件将工资支付依据发给
员工。
5)
人道的待遇
不得残暴的和不人道的对待员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
体压迫或口头辱骂;也不得威胁进行任何此类行为。
6)
不歧视
参与者应承诺员工免受骚扰以及非法歧视。公司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倾
向、种族、残疾、怀孕、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或婚姻状况等在雇用及实际工作(例
如晋升、奖励和受培训等)中歧视员工。另外,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
的医学检查。
7)
自由结社
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赔偿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参与
者应尊重员工的权利,包括依据当地法律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
加工人委员会。员工应能够在不用担心报复、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公开地就工作条件
与管理层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