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立指南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概念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指的是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进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办理海关手续的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哪些?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01 封闭及卡口设置

(1)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2)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对因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

02 场地设置

1 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2 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3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4 具备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5 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6 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7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8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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