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数据来源:青岛海关网站“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目,网址:
数据提取日:2018年5月9日
数据提取范围:《处罚决定书》制发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
基本数据:《处罚决定书》112份
处罚决定单位:青岛海关关区9个海关(办事处)
数据未包含:
1.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2.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3.网站未公布处罚决定书
4.部分《处罚决定书》仅公布标题,报告仅依据可获得信息统计并分析数量、海关、企业、案由4项
三(二)、出口(境)环节
按照不同处罚事由涉及企业数统计,归类申报不实涉及退税占绝大多数,涉及企业主要从事花生、辣椒碎等农产品出口。
除归类申报不实涉及退税之外,另有2家企业同样申报归类不实,但未涉及退税,可见,出口企业最易在归类方面出问题。
其他申报不实行为中,1家企业同时涉及数量申报不实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1家企业将加工贸易项下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家企业由于工作失误,将单价0.781美元申报为单价781美元;1家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实际出口货物10项,仅申报1项。
除申报不实外,1家企业因未按时运回暂时出境货物受到处罚。
按照不同处罚事由涉及罚款金额统计,归类申报不实涉及退税在总额上仍占多数,目的国申报不实为个案罚款最多。
归类申报不实涉及退税案件的罚款总额仍然列首位,但平均个案(企业)罚款仅5.5万元,接近整体平均水平。
在个案(企业)罚款金额方面,烟台某公司累计出口32票合计货值863万元货物申报目的国不实,尽管海关认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仍被处以44万元罚款,是所有出口(境)处罚中最重的一起,可谓损失惨重。
在罚款与货值比例关系方面,尽管并非所有《处罚决定书》都列明涉案货值,即使列明也存在币制、汇率等差异,难以全面分析,但好在罚款金额的两极均可以查到货值:
烟台某公司出口目的国申报不实,货值863万元,罚款44万元,罚款金额约为货值的5%;
烟台另外一家公司未按时运回暂时出境货物,货值4624元,罚款440元,罚款金额约占货值9.5%。
由此可见,尽管绝对金额上位于两极的2个处罚正好相差了1000倍,但考虑到货物价值,反而是罚款金额最少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力度大于罚款金额最高的企业。
提示进出口企业,海关在对出口行为进行处罚时,即要根据行为性质不同采取不同处罚方式,又会按照不同比例确定付款金额。
四、海关分析
9个海关(办事处)公布了112份《处罚决定书》。
在《处罚决定书》份数、罚款金额和处罚企业数3个指标上,黄岛、大港、烟台和日照均居前列,其中,黄岛遥遥领先于其他海关,各项指标均占整体半数左右,这与各个海关监管业务量直接相关。
而在平均罚款金额指标上反映出的罚款力度上,最大的是大港,其次烟台,黄岛仅居第3,日照更是跌出前4,除了说明各关掌握处罚力度的差异,也受到具体案件案值、案由等因素影响。
另外,济宁虽然公布针对3家企业的5份《处罚决定书》,但网页中的图片无法打开,无法了解具体案情和处罚信息。
截至4月份,有5个海关(办事处)今年以来公布《处罚决定书》数量为0,其中,枣庄、菏泽、龙口、蓬莱可以推测原因是案件数受到业务量制约,但流亭机场也位列0处罚之中就难以归结为同样的原因了,还有同样属于业务量大关的威海也在所有指标中全部在后部位置,这显然与2个海关的业务量不相匹配,从2个海关的业务特点分析,估计针对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的处罚因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而未在网站公布。
而即使是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海关,我们也发现了没有全部公布的现象,例如黄岛,公布的最新编号已经排到64号,但实际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仅有55份,以最新编号为准,至少有9份《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布,占14%,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威海、临沂、烟台、大港和日照均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即使济宁、荣成和莱州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份数与最新编号相同,也不能据此认定已全部公布。
从已公布情况推算,至少有13%以上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布,如果再把类似流亭机场作出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未予公布的情况考虑在内,这个比例只会更高。
而我们也注意到,海关总署已明确表示,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100%公布”,这就更加凸显出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工作任重道远。
五、法条分析
112份《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共涉及3部法律、1部法规和1部规章,具体条文16条。
上述条文原文及解读如下:(略)
六、个案分析
1.罚款最高
河南某公司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未申报设计费和咨询服务费一案,当事人被处以160万元罚款,是所有案件中罚款最多的一起,当然,在进口、一般贸易几个角度,也同样是最高罚款。
当事人在9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在青岛和上海申报进口主题公园设备附件,涉及43票货物,已申报货值约1214万加元,折合人民币约6010万元。经查,未申报设计费约103.5万加元,咨询服务费约84.9万加元,未申报部分折合人民币约932.6万元。
企业未申报的费用属于海关审价规定中的“价格调整项目”,通常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等,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对外支付的这些费用也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如果没有申报并计入,至少要补税,更严重的是补税+罚款的处理。
本案当事人仅罚款就达160万元,补税金额不得而知。
2.处罚最多
某(青岛)公司因进口货物归类申报错误逃避许可证管理而在同一天受到海关4份《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并列被处罚次数最多。
4份《处罚决定书》编号相连,案由相同,处罚依据相同,唯一不同在于各自对应货物不完全一致。
该公司申报税号需缴纳7.5%的关税,但无需提供许可证,海关认定税号关税为0,但须提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青岛某公司因出口货物归类申报错误多退税而在同一天受到海关4份《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并列被处罚次数最多。
4份《处罚决定书》编号相连,案由相同,处罚依据相同,其中2份涉及实际货物和申报品名完全相同,另外2份涉及实际货物和申报品名完全相同,此案处罚4次显得尤为蹊跷。
该公司申报税号退税率为15%,海关认定税号退税率为0。
3.罚款最少
烟台某公司进口货物中包含部分废碎料一案,当事人被处以190元罚款,是所有案件中处罚最轻。
当事人申报进口5.7吨聚丙烯再生颗粒,经海关查验并送检,其中0.375吨货物为限制进口的废碎料,货值1600元。
4.一般贸易典型案例
处罚金额最高、最低和处罚次数最多这几个角度上都是一般贸易行为,除了上述案例外,以下一般贸易案例较为特殊:
烟台某公司进口逃证被处罚,是目前唯一明确说明企业采取“自报自缴”方式进口,经海关查发问题并进行处罚的案例;
临沂某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项货物,经查验,实际出口10项货物,是唯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案例;
某(山东)公司将单价17万元申报为1.7万元,尽管自查发现并申请改单,仍被处罚;
威海某公司将加工贸易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安徽某公司进口货物提供原产地证书系伪造,但海关《处罚决定书》在陈述了伪造原产地证书的事实后认定企业额“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海关处罚明显有误。
5.加工贸易典型案例
加工贸易受到处罚次数最多的行为是保税料件短少和手册超期,但二者处罚力度相差较大:
保税料件短少最高罚款21万元,手册超期最高罚款5.2万元。
擅自处置保税货物的处罚次数虽不多,但最高罚款额和案均罚款最高额都出现在这一行为的处罚中。
青岛某公司因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和擅自外发加工行为分别受到处罚,其中,擅自处置保税货物行为被处以罚款51.4万元,是所有加工贸易处罚中的最高额。
6.不予处罚案例
2起案件作不予处罚处理:
青岛某公司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海关查发时抵押贷款已还清,设备始终在企业正常使用,海关对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上海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税号关税率为0,经海关归类认定,应归入关税率为21%的税号,以《处罚决定书》认定货值推算,少交税款约30万元,但海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免 责 声 明
本报告以海关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基础,包括《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进出口货物、违法行为、处罚数额等在内的信息均已由海关依法公开,本报告仅作汇总分析,旨在发现规律,提示风险,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积极有效做好关务合规工作,避免触犯法律规定。
报告涉及具体案例时,已将包括《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进出口货物、违法行为、处罚数额等信息隐去,对于非由本所公开的相关信息造成的任何损失,本所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