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可以开展保税维修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
二、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02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03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
三、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种类有哪些?
01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02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四、海关对保税维修的监管
海关为符合条件的保税维修企业设立H账册,账册表头的保税方式字段为“保税维修”,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01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02企业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03企业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0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05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五、保税维修的货物通关
01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02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03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已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
04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
六、对于维修过程产生的坏件、 旧件以及维修边角料的处理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05号),对维修过程产生的坏件、旧件以及维修边角料的处理作出以下规定:
01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02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03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其他提示
01企业可以采用集中申报的方式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02维修过程中,因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可以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03维修费用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可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04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关监管,不适用区域内保税维修政策。
来源: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