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禁止重复授权制度是其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前期小微给大家介绍了解决同一主题重复授权的路径——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今天,小微带大家了解一下美国禁止重复授权的相关制度。

一、什么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指的是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可简单理解为“一发明一专利”。该原则来源于专利权本身所具有的独占和排他等特性,它所指向的核心问题是:当同一发明创造出现多个专利权申请,且这些申请都符合授予条件时,专利权是否授予以及授予谁。从立法意义上看,禁止重复授权不仅是对专利独占属性的保护,也是防止专利保护期不适当延长、保护公众利益与鼓励新的发明创造的重要方式。

二、重复授权的分类与判定

美国专利实践中,重复授权分为法定重复授权与非法定重复授权

1.法定重复授权

依据《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 条,对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行再次或多次授权的禁止性规定,称为法定重复授权。法定重复授权在法律条文中通常有明确规定。

法定重复授权的判定重点在于:在涉及法定重复授权的专利申请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同一的权利要求,这种同一不包括相同的语言、文字或术语。《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 规定:构成法定重复授权的申请主体或权利要求者应至少部分相同,或者具有至少一个共同的发明人/受让人/所有人。

2.非法定重复授权

非法定重复授权是指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除实质同一之外的如新颖性或创造性等专利性区别。非法定重复授权不在专利法和细则中予以规定,而仅存在于 MPEP 规定中,是典型的法官制法的概念和规定。非法定重复授权秉承法定重复授权的立法宗旨,其核心在于禁止对基于某一发明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型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从而将禁止重复授权的范围由完全相同扩展到非显而易见。

非法定重复授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显而易见型和其它类型的非法定重复授权。判定显而易见型重复授权的法律依据是《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3(a)条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显而易见型重复授权的判定原则可概括为:首先分析前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差异,进而判断其在专利性上是否存在明显的区别。

三、如何回应重复授权回复

对于法定重复授权的驳回,可以通过删除或者修改涉及同一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以使它们的保护范围不再相同来进行克服,但无法通过递交期末放弃克服基于《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 条的重复授权驳回。

对于非法定重复授权,可以通过递交期末放弃克服。期末放弃是指:申请人通过声明同意在后授权的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在授权的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致,放弃在后申请专利获得的“超期保护”,使两件专利的保护期限同时届满,从而避免重复授权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以上就是小微对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介绍。美国专利制度成熟,但其禁止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差别较大,因此有美国专利申请需求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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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曲丹.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5(04):67-71.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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